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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N記者 陸媛 發自北京
熊市反彈將迎來新股發行的考驗。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今日公開征求意見,推出約束督促機構公正誠信報價、網上網下申購只能單選、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刊登新股風險提示特別公告等四項改革措施,IPO將集體淡化窗口指導原則并將在主板先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今日下午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市場直接關心的問題莫過于啟動IPO的時間表。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將于)6月5日結束征求意見,正式發布后即會安排新股發行,并將在主板率先啟動。
上述發言人稱,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采取分階段、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我們在推動發行人、保薦機構盡責,有朝一日我們就不管啦。”這指出了新股發行主導權終將徹底市場化的趨勢。
目前推出的四項改革措施鮮明針對一些詢價弊端和市場呼聲而為,第一項則要求詢價對象真實報價,詢價報價與申購報價應該具有邏輯一致性,主承銷商應當采取措施杜絕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第二項要求將網上網下申購參與對象分開,若有配售對象參加了擬發行股票的網下報價、申購、配售任一環節,則將被視為選擇網下申購放棄網上申購。第三項則對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原則上不超過該次新股網上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第四項則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向投資者提示新股認購風險。
證監會將全面淡化窗口指導原則。此前窗口指導原則有四,一為30倍市盈率,二為最終定價不得低于參與報價的全部機構投資者報價的中值、平均值和其中基金投資者報價的中值、平均值,三為募集資金數額若超過此前招股說明書中列明所需資金總額,則需降低發行股數或者其他方式調整,四為A+H型新股發行,則A股定價不得超過H股市場價。
上述新聞發言人表示將集體淡化這四項原則,并舉例其中第三項原則已經有靈活調整,對最終定價超過預期價格導致募集資金量超過項目資金需要量的,發行人應當提前在招股說明書中年披露用途。“比如超額資金用于歸還貸款,調整負債結構都可以,但一定要提前說明用途,因為以前發現有公司拿多余募集資金去炒股、委托理財。”
對于包括中國建筑、光大證券等此前過會但未獲得證監會批文的32家企業,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正在啟動特別工作程序以處理他們的公開發行流程,但在主板恢復IPO之時,登陸主板的首批企業名單中,未必將優先全部囊括這32家企業。
附件:《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我國資本市場進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礎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市場規模和容量跨上新臺階,市場機制和結構逐步優化,投資者入市踴躍,各類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健全機制、融入資本的態度積極,資本市場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為了進一步健全機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市場的更大發展。經過對股票發行體制改革有關問題進行廣泛調查研究,我會對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原則、基本內容和預期目標
(一) 改革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促進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注重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推動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重視中小投資人的參與意愿。
(二) 基本內容。在新股定價方面,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淡化行政指導,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在發行承銷方面,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理順承銷機制,強化買方對賣方的約束力和承銷商在發行活動中的責任,逐步改變完全按資金量配售股份;優化網上發行機制,股份分配適當向有申購意向的中小投資者傾斜,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同時,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明晰發行市場的風險。
(三) 預期目標。一是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得到優化,買方、賣方的內在制衡機制得以強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機制的有效性,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提高發行的質量和效率。三是在風險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資者的參與意愿得到重視,向有意向申購新股的中小投資者適當傾斜。四是增強揭示風險的力度,強化一級市場風險意識。
二、近期改革措施
新股發行體制涉及面廣、影響大,為保證改革的平穩推進,擬采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階段推出各項改革措施。現階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項措施:
(一) 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詢價對象應真實報價,詢價報價與申購報價應當具有邏輯一致性,主承銷商應當采取措施杜絕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申購的最低申購量。對最終定價超過預期價格導致募集資金量超過項目資金需要量的,發行人應當提前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用途。
(二) 優化網上發行機制,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對每一只股票發行,任一股票配售對象只能選擇網下或者網上一種方式進行新股申購,所有參與該只股票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股票配售對象均不再參與網上申購。
(三) 對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單一網上申購賬戶的申購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次網上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
(四) 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提示所有參與人明晰市場風險。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充分揭示一級市場風險,提醒投資者理性判斷投資該公司的可行性。證券經營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向投資者提示新股認購風險。
其他改革措施,在統籌兼顧市場發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場的承受程度的基礎上,擇機推出。
三、切實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需要市場參與各方密切配合,市場各方應當提高認識,制定相應方案,周密部署,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落到實處。
發行人應當樹立發行上市的正確理念,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經營水平,維護股東合法權益。
承銷商(保薦機構)及其他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經營活動中維護買賣雙方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體工作中要在機構、人員、制度和技術等方面加以改進和適應,不斷提高專業服務能力。
詢價對象應當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認真、審慎、專業地掌握資料、分析研判、理性定價,從而形成對市場的理性引導。
投資者應當充分關注定價市場化蘊含的風險因素,知曉部分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發行價,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價值投資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相關自律組織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切實加強對參與新股發行的承銷商、詢價對象、股票配售對象、證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