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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于海濤
證券執法中一直呼吁的“舉證責任倒置”有了重大突破。
12月3日,本報記者從中國證監會召開的“董事法律責任座談會”獲悉,首例人民法院針對上市公司董事責任進行實體裁判案件有了結果:10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深信泰豐(現名ST深泰, 000034.SZ)董事丁力業訴證監會敗訴。
法院支持證監會的解釋,認定上市公司董事為《證券法》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強調了董事的勤勉盡責義務和違反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認定的邏輯鏈條中,法院認可了證監會關于“董事勤勉盡責的舉證責任在其本人”的做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研究所劉俊海教授認為,這實際上是認可了“舉證責任分擔”原則,即在證監會掌握大量證據的情況下,責任人可以提供證據為自己免責,若無法提供,則即可認定其違法違規行為。這將是證券執法的一大進步。
董事丁力業訴證監會敗訴
事情緣起于證監會的一紙處罰。
2007年,因深信泰豐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依據原《證券法》第177條,認定原董事丁力業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其處以警告并3萬元罰款。
丁不服該處罰決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丁不服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他認為自己不是《證券法》所指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不實際參與深信泰豐的經營管理,因此不負有信息披露完整、真實的直接責任。
二是他稱自己對相關年報未履行臨時公告事項完全不知情,由于公司實際控制人向原告刻意隱瞞經營舉措,導致其無法履責,故請求法院撤銷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明確指出,未勤勉盡責的上市公司董事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證監會的相關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規定:“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實際上,丁力業曾書面委托時任深信泰豐董事長的肖水龍參加審議有關報告的董事會,肖水龍出席了會議并在會議決議上簽了字。因此證監會認定,丁作為委托人,應當對該董事會決議所通過的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深信泰豐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丁作為董事,未履行職責,督促深信泰豐按照規定依法經營,未能做到勤勉盡責。因此丁應當對相關報告涉及的虛假記載行為和重大遺漏等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支持了此說法。
“本次法院的判決進一步肯定和明確了董事等信息披露責任人員的行政法律認定要求。董事在信息披露義務上必須符合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的要求。事實上未勤勉履行職責的,或者不能有效證明自己在信息披露中勤勉盡責的,將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眲⒖『T谇笆鲎剷险f。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黨委書記陳甦在座談會上表示,法院對此案的判決認定為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及董事現在及將來的監管理念和方式提供了一定的司法評判標準,進一步確立和維護了證券市場三公原則。
明確舉證責任
實際上,證券執法中,在調查上市公司虛假披露案件時,董事對違法違規事項是否知情,勤勉盡責情況如何,調查取證的難度非常大。
一位接近監管部門人士告訴本報記者,證監會目前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的程序、標準。
首先,上市公司的相關合同、單據以及會議紀錄等是否有董事簽字,被作為其是否知情的直接依據。如果有簽字而相關董事否認知情,則需要該董事提供其不知情的證據。
在丁案中,丁未能提供其勤勉盡責的證據,因此法院支持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丁案判決以后進一步明確了董事勤勉盡責的舉證,你拿出來證據就可以給你免責。這實際上是肯定了證監會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可以適當運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鼻笆鼋咏O管部門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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