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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1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自12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證券公司申報融資融券業務的通道已經打開。但業內人士指出,融資融券試點的正式啟動尚需要對2006年試點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重新明確試點券商的資質條件。
記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我國已經制定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滬深兩個交易所也發布了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為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作了充分準備。
但由于時間已經過去兩年多,一些市場情況發生了變化,尤其是試點管理辦法中對于試點券商資質的要求需要做出相應調整。據業內人士介紹,按照新業務推出的流程,應該是先修訂試點管理辦法相關內容,并下發通知,券商據此進行申報,監管層確定試點公司,最后正式啟動融資融券業務。
業內人士認為,《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的實施,為市場所期待的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指明了程序。根據規定,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的申請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之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規定第十二條指出,證券公司獲準增加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業務,應當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采取有效措施,開展與該業務有關的法制宣傳、知識普及和風險提示等投資者教育活動。
分析人士認為,這一規定意在打開融資融券等創新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通道,但需要準備哪些具體材料、滿足何種條件才能申請融資融券試點還應等待證監會另行通知。
實際上,早在10月5日,證監會宣布將啟動融資融券試點工作時就表示,證監會還將發布相關通知,進一步明確試點證券公司的資質條件和標準,公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審批內容、格式、標準和程序,建立公開透明的受理、審核和專家評價制度。待通知發布之后,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就可以遞交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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