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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0月31日電 中國證監會31日晚正式發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為創新業務推出預留了空間,規定新設券商的核準業務不超過四種,證券公司一次申請增加業務不超過二種,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距前次申請獲批超過六個月。
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的有關事項,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證監會依法批準的范圍內經營證券業務和其他業務,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三條 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簽訂合同、單獨收取費用,且收取的證券經紀業務傭金不超過規定上限的,無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規則。
第四條 證券公司進行現金管理,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公司經證監會批準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且投資規模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銷義務而買賣證券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自營業務的規則。
第五條 經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未明確規定的業務(以下稱創新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的創新業務,應當不違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且與現有證券業務相關性強,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現有營業網點、客戶資源、業務專長或者管理經驗,有利于優化對客戶的服務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證券公司經營創新業務,應當建立內部評估和審查機制,對創新業務的合規性、可行性和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并制定業務管理制度,明確操作流程、風險控制措施和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措施。
第六條 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證券公司,不得經營相同的業務。但相關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經營區域或者目標客戶群體上作明顯區分,相互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的除外。
第七條 證券公司設立時,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核準其業務范圍。對新設公司核準的業務不超過4種,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應當經證監會批準。變更業務范圍分為增加業務種類和減少業務種類。證券公司一次申請增加的業務不得超過2種。
第八條 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一)增加業務種類后,注冊資本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現有及申請增加業務的風險;
(三)最近1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增加業務種類后,凈資本符合規定;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處罰,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有關機關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調查的情形;
(五)有擬負責申請增加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擬從事申請增加業務的從業人員;
(六)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事故;與申請增加業務有關的信息系統符合規定;
(七)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且持續經營已滿1年;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距前次申請獲準超過6個月;
(八)現有業務經營管理狀況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證券公司申請增加的業務屬于創新業務的,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子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還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第九條 證券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關于變更業務范圍的決議;
(三)與申請增加業務有關的業務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文本;
(四)公司最近2年合規運行情況的說明;
(五)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情況的說明;
(六)公司現有業務經營管理情況的說明;
(七)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申請增加的業務屬于創新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業務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合規總監出具的業務實施方案合規審查報告、法律意見書;屬于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證券公司已獲準經營的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業務區分方案、相關公司關于實行業務區分的協議、相關公司股東(大)會關于實行業務區分的決議、法律意見書。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子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還應當提交《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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