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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不在于賬戶問題
證監會為什么要暫停審核有限合伙PE作為股東的企業上市?有限合伙無法開立證券賬戶真是問題的關鍵嗎?
據《投資者報》記者查證,《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確規定“開立證券賬戶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責任似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一方。《投資者報》記者特此致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請求解釋,但截至發稿對方未作回應。
“證監會的理由在形式上是成立的。按目前法律規定,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首先必須要是‘人’——法人或自然人,而合伙企業則兩頭不是‘人’,所以沒有資格。”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黃慧鵬律師告訴《投資者報》記者,“但這不應是根本原因。我認為,證監會更多是從市場因素考量,有限合伙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無法判斷其實際控制人,容易使控股股東、關聯股東規避信息披露義務,而證監會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股權出現混亂。”
查閱以往的上市公司情況,《投資者報》記者發現,有限合伙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并未被證監會完全禁止:2007年8月上市的北京銀行,即存在兩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作為股東的情況;2007年底上市的金風科技,其股東也包括中比基金等有限合伙型PE和VC,但依然順利通過上市審核;而成立于溫州的首家民間有限合伙基金——東海創投,作為中兵光電(600435)的第七大股東,目前依然出現在后者的半年報上。
知情人士透露,這些有限合伙都開設了證券賬戶,但只許賣出不許買入。也有PE人士建議“設立一個殼公司,或者將股權轉讓給關系人”,以此避開賬戶問題。
目前,深圳幾家私募基金的做法是,合伙制私募基金與銀行簽訂托管協議,在銀行開設基金托管賬戶,如蘇州盛商聯合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與農行、紅石創投與建行等。據悉,浦發銀行等已開始接受有限合伙PE和VC開立證券及股權投資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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