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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國證券發行制度最終向注冊制過渡奠定基礎
對那些執業質量低劣、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只簽字不干活”的保薦代表人,以及極少數擾亂行業正常秩序、違背基本的職業操守、利用保薦代表人的特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害群之馬”,將嚴加監管、堅決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本報記者 侯捷寧
為了使保薦人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證監會日前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并將修訂后的辦法定名為《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全文詳見A4版),12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保薦代表人責任意識以及監管措施等三方面進行了強化和完善。
針對保薦制度辦法的修訂,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保薦制度的完善將進一步落實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責任,強化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形成良好的項目篩選機制。同時,保薦制度的完善也將為我國證券發行制度最終向注冊制的過渡奠定基礎。
他強調,對那些執業質量低劣、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只簽字不干活”的保薦代表人,以及極少數擾亂行業正常秩序、違背基本的職業操守、利用保薦代表人的特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害群之馬”,中國證監會將嚴加監管、堅決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與此同時,他還詳細闡述了修改后的管理辦法體現的三個亮點。
加強內控 建立工作底稿制度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目前保薦機構小作坊式的經營方式較為普遍,內部控制水平低。多數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沒有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業務流程各環節缺乏監督和制約,導致大量的初始申報文件質量粗糙,反映擬上市公司信息不充分、不完整,給初審工作增加了壓力和難度。
因此,為了加強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完整反映項目進行的整個過程,本次修訂在保留《暫行辦法》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健全的各項保薦業務制度的基礎上,還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保薦代表人必須為其具體負責的每一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作為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檔備查,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同時,為了將保薦機構的責任具體落實到人,《管理辦法》明確要求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保薦業務各項制度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對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管理責任意識的強化,落實保薦機構對項目的整體控制,提高保薦工作質量。
強化保薦代表人責任意識
目前,市場中有少數保薦代表人利用其在發行上市環節具有的特定角色和獨特作用,放松了勤勉盡責的要求,甚至有極少數保薦代表人淪為簽字機器,不實際參與項目。還有少數保薦代表人放棄職業操守,借發行上市的機會謀取不正當利益。
對于這種情況,該新聞發言人表示,《管理辦法》在強化保薦人責任意識方面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首先,為進一步規范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執業行為,《管理辦法》明確禁止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并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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