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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表示,經過溝通,陳寧豐表示自愿撤訴,并自書了撤訴申請書及委托我向法庭提交。
范在文中還寫道:“陳建良為人低調、口碑甚佳,我與其系多年亦東主西賓亦友之關系。”記者搜索發現,無錫法舟律師事務所與江蘇天山水泥集團均在無錫市五愛路100號辦公。
范凱洲認為南京中院在接到原告的撤訴申請后就不應該再開庭審理。對此,宋一欣對《投資者報》記者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只有法院對撤訴申請做出裁定后,原告撤訴才算成立,而現階段仍處在法庭審查撤訴申請的真實性階段,并且需要原告代理律師的核查。
上海泰吉十方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肖國興對記者表示,撤訴申請并不是隨便提交的,法庭經過調查做出裁定才算有效。
范的日記還顯示,范曾是證監會處罰陳建良時的代理人,并認為證監會的處罰有武斷嫌疑。“在證監會處罰決定出臺后,我曾對陳總提議提起行政訴訟,但陳總考慮到國情及避免更多渲染,故放棄了行政訴訟。”
范還認為,“即便證監會有處罰決定,并不必然導致陳總須對某些股民承擔責任。”
對此,宋一欣表示,這涉及《證券法》的原則問題:一是推定信賴原則,二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我們首先推定信賴市場是真空狀態的,那么投資出現損失就是我自己操作的問題,但一旦市場當中出現污點,就可以認為是其導致了我的損失,被告要出具證據來證明是原告自己操作導致的損失。”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鋒對宋的觀點表示認同,“被告如不能證明是原告行為導致的損失,那么法庭就推斷原告是善意的。”
處境都不利
法律界一人士分析,律師組團發布征集公告,意味著被告陳建良將面臨著更大的壓力。而原告這一撤訴行為,也使得陳寧豐陷于不利地位,除了名譽,還有經濟上的損失。
按照《律師聘請合同》約定,陳寧豐將要“承擔乙方已支出的全部費用并雙倍承擔訴訟獲益的違約責任”。這一金額約為3萬元,而陳寧豐的訴訟賠償額不足萬元。
上述人士還分析,此案被撤訴也是法院方面所不愿看到的,畢竟是全國首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而在該案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江蘇高院、證監會系統均有人士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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