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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報(記者艾經緯)9月4日,國內首例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出人意料的是,被告陳建良及被告代理人、江蘇無錫法舟律師事務所律師范凱洲均未出庭。鑒于此,法院采取了缺席審理。
更令人驚訝的是,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審判長向原告代理人、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出示了原告廣州股民陳寧豐的《撤訴申請》,而該《撤訴申請》是由被告代理律師遞交的。
原告撤訴 律師不知
記者從《撤訴申請》上發現,陳寧豐寫下撤訴申請的日期為8月15日,即是開庭前的半個多月。而這一切,原告代理律師宋一欣并不知情。
日前,宋一欣告訴《投資者報》記者,原告的《撤訴申請》被他當庭申請駁回,法院當庭要求他調查《撤訴申請》真實性。
記者發現,原告陳寧豐與宋一欣的《聘請律師合同》中第五-3款為:在訴訟期間,甲方任何與被告的訴訟與非訴訟、庭內或庭外的和解,均應征得乙方同意。
宋一欣對記者表示,陳寧豐是今年1月下旬電話委托其代理此案,雙方并未見過面。不過,對于原告的突然撤訴,宋一欣表示先前有所覺察,“我發現怎么也聯系不上陳寧豐了。”
記者百度搜索“陳寧豐”發現,天河教育在線2007年4月的一則新聞顯示陳為廣州天河區體育局業務科科長。
9月5日下午,記者數次撥打陳的手機但一直無人接聽。9月9日下午,記者致電天河區體育局,該局人士證實,陳是該局辦公室工作人員,“現在不在辦公室”。
之后記者再次撥打陳的手機,此次接通。記者稱其“陳科長”,他并沒有否認,當記者表明身份詢問案件情況時,他連忙稱,“對不起,我不接受采訪。”隨后掛斷電話。
而據其他媒體報道,陳對自己讓被告“買通”的說法予以否認。
原、被告律師看法相左
鑒于該案的撤訴申請為原告通過被告代理律師遞交,被告代理律師范凱洲也瞬間成為撤訴風波的關鍵人物。
9月9日下午,記者致電范凱洲所在的無錫法舟律師事務所,范時值出庭。晚上,記者收到了范的短信,他以“自己剛從西藏回來,事務較多,不希望本案有所炒作,所謂清者自清”為由拒絕接受記者的采訪。
記者隨即撥打其手機,但其終沒有接聽。記者短信表示要與其通電話,其隨后的短信稱,“該講的在博客上均有表述,可以參閱。”
打開范凱洲的博客,即見其在青藏疆三地的旅游留影。范的日記顯示,其8月16日晚從廣州飛赴西寧,該案開庭之時,即9月4日上午,其已結束旅游正在喀什機場候機。
范在日記中寫道:赴西藏前,我親赴廣州,與原告陳寧豐進行了聯系交流。陳告知了其起訴的原由等,并陳述其涉爭出賣股票并非是受到陳建良及當時股價的影響而是資金原因,我也坦誠地向其陳述了陳建良先生的為人、證監委處罰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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