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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須及時核實市場傳聞
“這樣的規定以前也有,但這次的新規則讓人體會到今后我們要去求證的東西會越來越多。”昨晚,深交所的新《規則》剛出臺,在第一時間得到消息的某上市公司董秘對記者表示。
新《規則》顯示,深交所在監管實踐中發現,有部分公司董秘對公司事務未獲得足夠的知情權,難以起到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作用,因此,要求董秘應當承擔起公司信息披露相關工作的管理及協調職責,參加公司相關重大事項會議。同時,董秘要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相關傳聞的真實情況,在知悉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有義務予以提醒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上述規定無疑是董秘工作的新起點,但在某上市公司董秘來看,將所有市場傳聞一一求證確實存在困難。“目前空穴來風的坊間傳聞太多,不可能每個都有具體的答復。在我們這個層面看,像之前夏草那樣的質疑值得所有人去關注,而一些股吧中的消息實在無法回應。”某上市公司董秘這樣表示。
證券代表買賣股票也受監管
由于資本市場非常具有誘惑力,因此近年來上市公司高管違規買賣的事件時有發生。根據證券市場不斷涌現的高管交易行為規范問題,新《規則》重申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遵循的規定;加強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監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管持股變動須提前向交易所報備,證券事務代表買賣公司股票也應當及時上網披露。
“造成違規買賣公司股票的原因,一是高管不知情,二是利益驅使。”昨日在接受采訪時,某公司高管這樣表示。他同時認為,新《規則》將使很多新高管繃緊報備這根弦。
新《規則》同時強調公平披露,要求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并披露。
大小非限售期限縮短24個月
新《規則》修改了首次公開發行中有關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
為適應全流通市場發展的需要,對于在發行人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前12個月內以增資擴股方式認購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由36個月縮短至12個月。此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36個月內,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或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法人中轉讓所持股份。對此,業內人士認為,這將使新上市公司股票保持良好的流動性。
商報記者 崔呂萍 陳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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