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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 18:10 中國證券網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53號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3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24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應當對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管。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并購重組委),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準 第十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并報送申請文件。 第十二條 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為準,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為準。 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準,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準。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準;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前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準。 (三)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準。 (四)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但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 交易標的資產屬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包括: (一)與他人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企業增資或者減資; (二)受托經營、租賃其他企業資產或者將經營性資產委托他人經營、租賃; (三)接受附義務的資產贈與或者對外捐贈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資產交易實質上構成購買、出售資產,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的相關比例達到50%以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并報送申請文件。 第三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嚴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圍。上市公司及交易對方聘請證券服務機構的,應當立即與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簽署保密協議。 上市公司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計劃、方案或者相關事項的現狀以及相關進展情況和風險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關信息披露規則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重大資產重組出具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審慎核查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并依據核查確認的相關事實發表明確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涉及關聯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資產交易定價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意見中采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其采用的專業意見的內容,并對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所形成的結論負責。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及交易對方與證券服務機構簽訂聘用合同后,非因正當事由不得更換證券服務機構。確有正當事由需要更換證券服務機構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披露更換的具體原因以及證券服務機構的陳述意見。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購買資產的,應當提供擬購買資產的盈利預測報告。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還應當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報告。盈利預測報告應當經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 上市公司確有充分理由無法提供上述盈利預測報告的,應當說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報告書,下同)中作出特別風險提示,并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未來發展前景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第十八條 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資產評估機構原則上應當采取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并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上市公司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調閱相關材料,并通過安排實地調查、組織證券服務機構匯報等方式,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 (一)董事會決議及獨立董事的意見; (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 本次重組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經審核的盈利預測報告至遲應當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規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另行規定。 上市公司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公告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的意見和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摘要,并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的報告或者意見。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方式、交易標的和交易對方; (二)交易價格或者價格區間; (三)定價方式或者定價依據; (四)相關資產自定價基準日至交割日期間損益的歸屬; (五)相關資產辦理權屬轉移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 (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宜的具體授權; (八)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回避表決。 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委托獨立財務顧問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同時抄報派出機構。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出具承諾,保證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對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在審核期間提出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上市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重新報送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同時作出公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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