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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問題通知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01:27 證券日報
法發【2008】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監會 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維護正常的證券交易結算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按照法定權限需要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二、人民法院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協助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協助查詢、凍結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時,有關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出具相關證件和有效法律文書。 執法人員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簽收有關法律文書并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拒絕簽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客戶和證券公司的證券賬戶、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內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額、余額變動、開戶資料等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依法向證券公司查詢客戶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內的余額、余額變動、證券及資金流向、開戶資料等內容。 查詢自然人賬戶的,應當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查詢法人賬戶的,應當提供法人名稱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注冊登記證書號碼。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并加蓋業務專用章。查詢機關對查詢結果有疑問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在必要時應當進行書面解釋并加蓋業務專用章。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凍結、扣劃相關證券、資金時,應當明確凍結、扣劃證券、資金所在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期限,所凍結、扣劃證券的名稱、數量或者資金的數額。扣劃時,還應當明確擬劃入的賬戶名稱、賬號。 凍結證券和交易結算資金時,應當明確凍結的范圍是否及于孳息。 本通知規定的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名義建立的各類專門清算交收賬戶不得整體凍結。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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