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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證監會定義市場操縱八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 07:19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正在試行的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共規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

  有關人士介紹,前述8類行為可以再進行細分,其中連續交易、約定交易和自買自賣系《證券法》第77條中予以明確規定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認定標準,而后5類行為,則屬于監管機構根據《證券法》第77條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結合我國市場運行中發現的問題,予以擴展規定的內容。“可以發現,證券法規定的3類操縱行為,在法律頒布之后出現的頻率越來越低,而新的5類操縱行為,則是對市場上逐漸出現的新的操縱手段的極富針對性的規定。”

  根據《辦法》,當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偏離真實供求條件下投資人自主買賣所應形成的正常水平時,可以認定交易價或交易量受到了影響。當這種影響程度嚴重時,可認定形成對交易價和交易量的操縱。具體包括7類情形:一是相關證券交易達到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所規定的異常水平;二是相關證券交易異常受到監管機構及交易所質詢、核查、調查或采取監管措施;三是相關證券達到漲跌幅限制價位,或者形成虛擬價格水平,或者交易量異常放大、萎縮或形成虛擬交易量水平;四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五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六是相關證券價格或者交易量在某一特定時段嚴重異常;七是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報記者 邵剛 馮勉

  罪之一 連續交易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但是《證券法》沒有就“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的認定給出明確標準。

  為此,《辦法》明確,認定“資金優勢”的標準是動用的資金量能夠滿足下列標準之一: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總量的5%;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期交易量的20%;顯著大于當期交易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買賣金額。

  認定“持股優勢”的標準是直接、間接、聯合持有的股份數量符合下列標準之一:持有相關證券總量的5%;持有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持有相關證券的數量,大于當期該證券交易量的20%;顯著大于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持有水平。

  認定“信息優勢”的標準包括,當事人能夠比市場上的一般投資者更方便、更及時、更準確、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關證券的重要信息。

  罪之二 約定交易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約定交易操縱。

  據悉,《辦法》進一步細化“約定的時間”包括某一時點附近、某一時期之內或某一特殊時段;“約定的價格”包括某一價格附近、某種價格水平或某一價格區間;“約定的方式”包括買賣申報、買賣數量、買賣節奏、買賣賬戶等各種與交易相關的安排。

  罪之三 自買自賣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

  對此,《辦法》細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包括當事人擁有、管理、使用的賬戶。

  罪之四 蠱惑交易操縱

  相信會有一些投資者有過疑惑,為什么自己聽信了絕對屬于利好的“內幕消息”買入股票,不僅不漲,反而暴跌。殊不知,這些消息也許正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編造的“誘多”謊言,這部分投資者也在不知不覺中墮入了“蠱惑交易”的陷阱。

  “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

  由于證券市場變幻莫測,操縱者手段也是千變萬化,很難通過立法全部歸納總結,所以《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規定“以其他手段操縱市場”這一概況性規定。事實上,此前許多學者已經指出,散布虛假消息,通過惡意渲染蠱惑來影響股價而獲利,正是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種。

  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當然,在打擊“蠱惑交易”過程中,首先有必要搞清什么是“重大虛假信息”?誠然,具體案例紛繁復雜,但應該說,那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能夠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屬于。

  而具體哪些情形才夠得上“蠱惑交易”操縱?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情形則當然要歸入: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在虛假重大信息發布前后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受到影響;虛假重大信息是有關股票價格或成交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罪之五 搶先交易操縱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評級公司提高了對某支股票的評級,開始在研究報告正式發布之前,搶先一步、提前建倉,那么則有可能觸犯“搶先交易”操縱的禁區。

  嚴格來講,搶先交易應該是指,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自己或建議他人搶先買賣相關證券,以便從預期的市場變動中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在現行市場環境中,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情形有多種,比如,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在各類電子網絡媒介上,利用傳真、短信、電子信箱、電話、軟件等工具面對公眾、會員或特定客戶,對股票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但顯然,事實上的公開評價行為并不止這些,所以監管部門執法時也不會限于這些情形。

  至于“搶先交易”操縱如何認定?應該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而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后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并且直接或者間接在此過程中獲取利益。

  而事實上,除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機構和人員,在符合下列情形時,也可以構成“搶先交易”操縱: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行為人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后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是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罪之六 虛假申報操縱

  許多投資者都目睹過如下一幕:在看盤面的時候,在賣2、賣3等價位上出現了巨量賣單,頓時慌亂起來,害怕大量拋單會造成股價下跌,為避免損失,也趕緊賣出手中籌碼,但是沒想到很快這些巨量賣單又消失的無影無蹤。事實上,這種“主力”慣用的釋放煙幕彈、擾亂視聽的行為就屬于虛假申報操縱。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持有或者買賣證券時,進行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制造虛假買賣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以便從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而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連續或者交替進行3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可認定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

  當然,為了將操縱行為和正常競價行為區分開,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認定為虛假申報操縱,這就是:行為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申報筆數或申報量,占統計時段內總申報筆數或申報量的20%;行為人能夠從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

  罪之七 特定價格操縱

  曾經見過這樣一只股票:其本身屬于熱門板塊,前一天又剛剛發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沒有任何變化,但是當天的交易中,股價幾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塊的個股猛漲,而它的分時走勢在四個小時內就如同一跟水平線,更為玄妙的是,股價雖然怪異,但當天的交易卻創出“天量”。

  專家分析,此種走勢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輸送”,行為雙方通過協議價格在大宗交易。而今后,這種手法極可能被《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列為特定價格操縱,從而受到懲罰。

  何謂特定價格操縱?這是指行為人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手段,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

  理解此種操縱手段,要首先明確兩組術語,一是特定價格,二是拉抬、打壓或者鎖定。

  根據權威的解釋,特定價格是指以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某一時期內的價格作為交易結算價格,某些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以及證券或資產定價的參考價格。具體操作中,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依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的協議內容進行認定。

  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于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于市價的價格申報賣出致使價格下跌,或者通過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

  到底何種情形可以認定為特定價格操縱?應該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時期的價格為參考價格、結算價格或者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

  罪之八 特定時段交易操縱

  投資者都深知,二級市場上股票每天的價格走勢中,開盤價和收盤價最為關鍵,然而在以往市場,經常存在操縱開盤價和收盤價的現象,從而制造假象,干擾投資者的正常決策。

  為打擊這種行為,《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明確列明了“特定時段交易操縱”行為,其又分為尾市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格操縱。

  尾市交易操縱,是指在收市階段,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尾市交易操縱:交易發生在收市階段;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證券收市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證券收市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

  開盤價格操縱,是指在集合競價時段,通過抬高、壓低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開盤價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開盤交易價格操縱:交易發生在集合競價階段,行為人具有抬高、壓低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開盤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開盤價格異常的主要原因;行為人能從開盤價變動中獲取直接或間接的利益。

  “證券市場是高級的市場組織形態,相比其他市場而言,證券市場對價格信號及供求關系的反應更加敏感,因此,以不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扭曲價格信號和供求關系,會對證券市場的秩序產生嚴重干擾,動搖市場運行的最基礎制度。”業內專家認為,《辦法》的運行,對監管機構的調查、認定工作會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同時,對市場上的不法分子也會起到極大的警示作用,特別是對一些慣于依據非正常渠道消息進行炒作的投資者,“也是極為及時的提醒和關照”。“越是在行情火爆的形勢下,投資者越應該對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保持清醒,理性投資,分享經濟成長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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