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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位投資者欲起訴杭蕭鋼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 03:03 第一財經日報
吳慧 “我要告杭蕭鋼構!” 昨日,老股民徐先生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他投資杭蕭鋼構損失了近10萬元。本報昨日刊發《杭蕭鋼構或登民事賠償訴訟被告席》后,已有6位權益受損的杭蕭鋼構投資者先后與宋一欣、陶雨生律師聯系證券民事賠償起訴事宜。 4月16日,看到杭蕭鋼構的“優良業績”,徐先生以18.68元買入13100股杭蕭鋼構股票(以下所稱股票均為杭蕭鋼構)。4月17日,徐先生再以17.42元買入9800股。此后,杭蕭鋼構一路下跌。4月20日,徐先生“割肉”,以16元賣出12900股。4月30日,為了降低成本,徐先生再次以12.7元買入3274股。但5月8日,徐先生終以11.6元賣出其余13274股。由此,不計交易成本,徐先生在投資杭蕭鋼構的過程中損失約96630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經研究、計算后認為,徐先生應該獲得賠償的金額大約為7萬元。 根據《規定》,確定投資者權益受損的首要兩個時間點為虛假陳述實施日和虛假陳述揭露日。宋一欣律師認為,杭蕭鋼構的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7年2月12日。當日,在杭蕭鋼構尚未就安哥拉項目合同進行公開信息披露的情況下,董事長單銀木即在公司總結表彰大會上泄露了有關信息。而直至有關新聞媒體在2007年4月29日披露,證監會擬對杭蕭鋼構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時,才有一個初步的結論。于是,宋一欣律師認為,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虛假陳述揭露日應為2007年4月29日。 由此,宋一欣律師認為,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9日間曾經買入并持有、部分持有杭蕭鋼構股票,在4月29日后賣出或仍繼續持有、部分持有該股票且買賣相抵經計算是虧損的投資者,均為因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均可依法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需要說明的是,虛假陳述實施日和虛假陳述揭露日的最終認定在人民法院。 按照《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由此,宋一欣律師認為,在4月29日,徐先生仍持有的10000股杭蕭鋼構的投資損失在賠償范圍之內。此后賣出每股損失為7元,于是,徐先生因為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權益受損而應賠償的金額為約7萬元。上述計算尚未包括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不單是為了維護我的權益,更是要給市場一個公道。”現年48歲的徐先生,是1998年就開始投資的老股民。這10萬元的投資損失使他目前的總投資虧損了20%。作為目睹過銀廣夏事件的老股民,徐先生說:“我認為市場這幾年發展了,應該就沒有造假行為了。”他表示,決定打這個官司,就是要讓這些弄虛作假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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