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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訂3項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規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 09:58 新浪財經
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07年修訂)》等3項信息披露規則的通知 證監會計字[2007]9號 各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相關會計師事務所: 2006年,財政部陸續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為配合新會計準則的施行,保證上市公司、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以下簡稱“擬上市公司”)財務會計信息披露質量,我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證監發[2001]160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證監發[2001]11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證監會計字[2004]4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規定適用于按新會計準則編制并披露財務報告的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二月二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 (2007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企業會計準則》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證券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披露年度財務報告或需要參照年度財務報告披露有關財務信息時,應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對財務報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規定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本規定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但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做出說明。 第四條 由于商業秘密等原因導致本規定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已經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批準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五條 公司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得含有虛假的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存在虛假的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有關審計報告由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及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體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聯營公司、合營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也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補充資料原則上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特殊行業公司財務報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規定外,還需遵循其財務報告的特別規定。 第二章 財務報表 第八條 公司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并遵循相關信息披露規范的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要求披露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 第十條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 第十一條 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中會計數據的排列應自左至右,最左側為最近一期數據;表內各主要報表項目應標有附注編號,并與財務報表附注編號相一致;年度報告摘要部分中引用編號應與財務報表附注的編號一致。 第十二條 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應加蓋公司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的公司負責人、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若公司設置總會計師的,總會計師應簽名并蓋章。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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