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征求IPO管理意見 六個方面做出重大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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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9日 07:10 新京報 | |||||||||
股市融資功能將恢復,在六個方面做出重大調整 本報訊 (記者 賈浩森) 正值股權分置改革一周年之際,中國證監會昨日對外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5月14日前將意見反饋至證監會。此舉意味著股市暫停21個月的IPO即將重新開始,股市的融資功能將恢復。
股改后市場的運行機制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因此發行監管體制將有很大的改變。與以往的發行規則相比,《管理辦法》在六個方面做出重大調整:(一)提出對發行人獨立性的嚴格要求。首先,對發行人的資產、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的獨立性提出了要求。其次,明確了對發行人主體資格的要求。 (二)適當提高發行人的財務指標。第一,發行人凈利潤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最近三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3000萬元,計算凈利潤時要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依據。第二,發行人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將營業收入指標設定為現金流量指標的替代指標,即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為最近三年凈利潤指標的10倍。第三,延續了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的規定,但允許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用益物權。 第四,要求發行人發行前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三)《管理辦法》取消了過去執行的籌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兩倍的規定,交由發行人和投資者決定,由市場的內在機制進行約束。但是,《管理辦法》保留了籌資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的要求,并要求發行人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以便于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管理辦法》取消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30%的規定,對發行人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披露要求,由投資者根據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 《管理辦法》對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在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方面存在重大關聯交易的發行人,要求在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管理辦法》取消了輔導一年方可申請發行上市的要求。取消輔導一年的要求并不意味著監管機構放棄了對發行人發行前改制和規范運作水平的要求,也不表示保薦人可以規避對發行人的輔導責任。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與《管理辦法》的發布相配套,將完善保薦制度的相關要求,發布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指引,對保薦人的輔導工作、審慎核查工作提出更為具體和嚴格的要求。 (六)新的《公司法》、《證券法》取消了兩次股票發行需間隔一年以上的規定,《管理辦法》也不再對發行人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通過擴股引進新股東設置禁止性條款。取消這一規定,有利于企業在發行上市前根據自身情況引進戰略投資者,也符合國際慣例。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