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證券公司監管 防范證券市場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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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3日 13:36 證券日報 | |||||||||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部 證券市場的發展經驗證明,證券公司的規范發展不能單純依靠市場的自發調節,它需要建立政府、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多層次的行政和自律監管架構,對其進行適當管理和干預,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防范、化解市場風險。新證券法著力從四方面強化了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一是完善證券公司準入管理;二是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建立按業務分類
作為證券市場中最重要的中介機構之一,十幾年來,證券公司在推動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證券公司是在一個新興加轉軌的宏觀環境中經營運作,治理結構的缺陷和內部風險控制上的漏洞使得部分公司出現嚴重違規經營。再加之,近年來市場的持續低迷,使得證券公司風險出現了較為集中的爆發,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證券市場的發展經驗證明,證券公司的規范發展不能單純依靠市場的自發調節,它需要建立政府、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多層次的行政和自律監管架構,對其進行適當管理和干預,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運行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毋庸諱言,多年來證券公司積累下來的風險和問題,無不與證券公司監管缺位相關。面對證券市場發展,立法滯后常常是導致監管不力的主要矛盾。新證券法全面分析我國證券公司在改革發展中所面臨的問題,總結了多年來證券公司監管實踐的經驗,并充分考慮為今后市場發展預留法律支撐空間的基礎上,對原證券法進行較為全面的修訂,為強化證券公司監管、防范、化解證券市場風險指明了方向。 為了強化證券公司監管,新證券法主要對以下四方面內容進行了修訂:一是增加了設立證券公司應具備的條件;二是改變了過去對證券公司綜合類和經紀類的管理模式,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根據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設定分類準入條件,實行按業務分類監管;三是改變了原證券法中以凈資產作為衡量、評價公司風險水平核心指標,建立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監管指標體系;四是強化對證券公司及其股東、高管人員的監管措施,規范、完善證券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 完善證券公司的準入管理 新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設立應具備七個條件,其中較為引人注目的修訂內容包括增加了對證券公司主要股東的資質要求,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和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要求。 1、強化對證券公司主要股東的資質要求 由于證券公司從事經紀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這也就意味著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或是實際控制人只要投入少量資金,便可以掌握遠大于投資的巨額資金和證券。在逐利本性的驅使下,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的股東頻頻利用股東身份將證券公司作為融資坐莊炒作平臺,肆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或是利用國債現券與標準券托管方式不同的特點,挪用客戶托管的國債進行回購交易套取資金,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獲取非法利益。最終部分證券公司因為資金鏈斷裂、無力償債導致無法正常經營而停止證券業務。但是,由于證券公司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現行法律對其行為卻無法進行有效追究。新證券法汲取了證券公司經營失敗的教訓和監管經驗,規定設立證券公司應符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通過對主要股東的市場準入設置門檻,將有利于證券公司更好地防范風險,有利于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保障證券市場秩序。 2、增加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 眾所周知,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特別是證券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對公司的決策、經營、管理具有重要影響力,其行為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穩健運營。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作為市場的組織者,為證券發行人和市場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服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又直接影響對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僅應該具備應有的職業勝任能力,勤勉履行對公司的各項職責和義務,更要求其時刻注意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尤其是投資者的利益。多年來,無論是證監會,還是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都致力于推動證券從業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系統和任職資格的持續監管機制。2004年6月,證監會正式頒布施行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3、強調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特征,決定了證券公司在其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各式各樣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作風險等?刂坪凸芾盹L險是證券公司業務運營核心部分,它比獲得利潤顯得更為重要。能否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直接關系到證券公司的生存和發展,而這一切又有賴于完善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根據證券行業的特殊性,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面覆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建立清晰合理的組織結構,依據所處環境和自身經營特點設立有效的業務監控防線,建立獨立的合規檢查等監督檢查職能,對各項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崗位實施全面監控,確保公司合規經營。從已經發生的多家證券公司違規經營和經營失敗的案例來看,無不是缺乏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此外,值得欣喜的是,關于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新法不僅包括應符合的消極條件如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等,亦要求公司設立要滿足一些積極條件,如主要股東信譽良好,從而為從源頭上改善證券公司治理,提高證券公司質量奠定了基礎。當然一些需要主觀判斷的積極條件還有待于具體部門制定一些公開、透明、具有可操作性的評判標準以利于貫徹執行。 建立證券公司業務分類準入和分類監管新模式 原證券法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制定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將其劃分為綜合類和經紀類,設定準入的條件和后續監管要求。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初期,作出這種分類和進行分類規范管理,對于防范金融風險無疑具有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和境外資本的流入,現有的分類監管劃分模式已不能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的專業化細分和規模化的發展方向。新證券法將原有的分類管理的規定調整為按照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類型進行管理,并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根據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設定分類準入條件,例如對經營財務顧問、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其中一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其中兩項以上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 隨著證券公司清理整頓的展開以及創新產品的推出,證監會和交易所均已開始嘗試對證券公司的分類準入和監管。2004年8月證券業協會根據證監會《關于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了《關于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規定申請創新試點證券公司的評審條件,證券公司只有獲得創新試點資格才允許開展集合理財等創新業務。截至目前已有14家公司獲得創新試點資格。與此同時,伴隨權證、ETF、國債買斷式回購等新產品陸續亮相,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已開始建立針對不同新產品的業務資格準入和監管制度,并將其作為會員管理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 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監管指標體系 風險的衡量是風險監管過程中的基礎性條件,要準確地把握證券公司的風險,使監管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必須對各類風險指標化、數量化。為了防范證券公司風險,新證券法增加了證券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比例的指標,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監管指標體系。近年來,由于市場的持續低迷以及前期部分公司的嚴重違規經營,部分證券公司資產質量日益惡化,存在較大流動性風險,使得原證券法中以凈資產作為衡量、評價公司風險水平核心指標不能適應現時監管要求。凈資本是在充分考慮了證券公司資產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損失和變現損失基礎上,對證券公司凈資產進行風險調整的綜合性監管指標,用于衡量證券公司資本充足性。2003年8月12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和時任主席助理李小雪在證券公司規范發展座談會上,就強調要“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和評價體系”。早在2000年以前,證監會就已經引入凈資本作為對證券公司進行風險監管重要量化指標,并于2000年9月頒布了《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次年12月頒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亦對證券公司的資本充足性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要求“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兩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兩千萬元;證券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百分之八”。 在將凈資本作為對證券公司監管的重要指標同時,證監會和交易所也已將凈資本作為批準證券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和授予新業務資格的重要依據。根據《關于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規定,申請創新試點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符合“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十二億元,且不低于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十要求,經紀類證券公司必須符合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且不低于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十”。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參與主體認定的通知》,買斷式回購交易參與主體應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4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0.24億元”要求?梢灶A見,為了防范因證券公司經營失敗所引致的市場系統性風險,證券交易所將進一步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會員風險監管體系,并依此作為交易所市場準入和持續監管的主要依據。 強化監管措施 完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機制 隨著證券公司風險的集中爆發,近年來管理層明顯加大了一線監管的力度,但面對著錯綜復雜的證券公司問題和隨時可能擴散的市場系統風險、社會風險,監管部門常常陷入監管手段不足或是所采取的監管措施無法可依的困境,嚴重影響了監管的效率和效果。新證券法在充分借鑒國內外監管經驗和現有監管實際需要基礎上,增加、完善了對證券公司及其股東、高管人員的監管措施。根據新證券法,相關監管措施包括: (一)針對證券公司的可采取監管措施有: 1、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新業務; 2、停止批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3、限制分配紅利; 4、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5、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6、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二)針對證券公司股東的可采取監管措施: 1、責令轉讓股權; 2、限制行使有關股東權利。 (三)針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可采取監管措施有: 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2、撤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責令更換或者限制其權利; 3、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境; 4、申請司法機關禁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上述規定,不僅為監管層采取監管措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還有利于監管機構強化對證券公司風險監管,有效防范和化解證券公司經營失敗所引發市場系統風險和社會風險。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新證券法明確賦予證監會可以對證券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的權利。我們知道,任何一種經濟組織的市場退出,都要付出一定的社會成本。證券公司作為金融組織的經營特征,其風險兼具社會性、復雜性的特征,再加之證券交易的連續性以及證券市場運行的系統性、一體性等因素,使其市場退出成本明顯較一般非金融組織高。原證券法只是賦予證監會關閉證券公司的權力,對于其采取相關的監管措施,缺乏明確法律依據。而事實上在很多情形下,如果由其他機構托管或者行政接管可能會更有利于化解證券公司的風險,防范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因此,新證券法將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完善證券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 綜上所述,證券公司監管從本質上說,都是對公司風險的監管,風險監管是貫穿證券公司監管全過程的一條紅線,是證券公司監管的核心。新證券法的頒布實施為政府部門和相關監管主體進一步提升對證券公司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實現證券市場監管目標提供了必要的立法支持。需要強調的是,監管并不是證券市場最終目的,推動證券公司的發展才是硬道理。證券公司目前存在的問題,總體上屬于發展中的問題,需要在推進證券市場改革和發展中逐步加以解決。通過完善證券公司監管,把證券公司建設成為誠信、守法、創新的現代金融企業,從整體上提高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不僅是公司自身適應市場競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證券市場良好秩序,防范、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