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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松綁基金被動舉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5日 09:00 四川金融投資報

  基金由于股改導致持股超限的,可不受有關規定約束

  本報訊 據權威人士透露,證監會基金部近日專門發函,對基金因股改被動“舉牌”后如何操作的問題進行了明確。根據函件,由于股改被動造成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基金如賣出股票取得的收益歸屬于基金。

  據透露,上個月底,證監會基金部向各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行發送了《關于基金因股權分置改革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問題的復函》,復函稱,基金因股改被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并非基金主動買入,不屬于《證券法》規定的“持有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中的買入行為。對確無意向主動持股5%以上的基金,可單向賣出股票,由此取得的收益歸屬于基金。基金因股改被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但此后主動買入股票,且6個月內又賣出的,應適用《證券法》的規定,取得的相關收入歸上市公司所有。據悉,此前市場對基金因股改而導致的對單一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的處理情況一直比較關注,因為按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權威人士同時表示,雖然復函只是提到了對與《證券法》相關規定沖突時,相關機構的執行辦法,但只要基金不是主動買入,而是因股權分置改革而被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比例的情況,應該都可以參照上述復函。《證券投資基金法》配套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由于股權分置改革,

  目前已有基金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股票超過總股本的10%。不過,根據對復函的理解,基金公司應該也可以不必遵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的規定。據此,國泰基金公司持有G湘電比例超過10%,應該不必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倉位。(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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