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松綁基金被動舉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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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5日 09:00 四川金融投資報 | |||||||||
基金由于股改導致持股超限的,可不受有關規定約束 本報訊 據權威人士透露,證監會基金部近日專門發函,對基金因股改被動“舉牌”后如何操作的問題進行了明確。根據函件,由于股改被動造成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基金如賣出股票取得的收益歸屬于基金。
據透露,上個月底,證監會基金部向各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行發送了《關于基金因股權分置改革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問題的復函》,復函稱,基金因股改被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并非基金主動買入,不屬于《證券法》規定的“持有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中的買入行為。對確無意向主動持股5%以上的基金,可單向賣出股票,由此取得的收益歸屬于基金。基金因股改被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但此后主動買入股票,且6個月內又賣出的,應適用《證券法》的規定,取得的相關收入歸上市公司所有。據悉,此前市場對基金因股改而導致的對單一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的處理情況一直比較關注,因為按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權威人士同時表示,雖然復函只是提到了對與《證券法》相關規定沖突時,相關機構的執行辦法,但只要基金不是主動買入,而是因股權分置改革而被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比例的情況,應該都可以參照上述復函。《證券投資基金法》配套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由于股權分置改革, 目前已有基金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股票超過總股本的10%。不過,根據對復函的理解,基金公司應該也可以不必遵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的規定。據此,國泰基金公司持有G湘電比例超過10%,應該不必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倉位。(全景)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