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紅籌上市緊箍咒 外管局與商務部等證監會表態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2日 14:22 21世紀經濟報道 | |||||||||
特約記者 羅綺萍 香港報道 美國律師行海陸國際(Heller Ehrman)香港區主席陸志明近期忙得不可開交——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新文件,厘清內地企業到境外成立公司的手續,掃清過去一年的障礙;同時中國商務部又即將公布文件,制訂企業跨境換股的規定——他要不斷向客戶解釋新文件的重點,同時準備把私募基金引進來,助中國內地企業走出去。
“我們現在最大的困惑,是外管局和商務部的文件,都沒有中國證監會的參與。如果中國證監會出手干預,便會有新的問題需要解決。”陸志明于10月27日接受本報采訪時說。 國家外匯管理局于10月23日正式發布了《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75號文),11月1日生效。 文件規定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可以特殊目的公司(SPC) 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通過反向并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資滿足企業發展的資金需要。 但今年1月外管局頒布了《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1號文)和《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9號文),令內地企業這方面的活動幾乎完全停止。 陸志明指出,75號文件明確指出內地企業在境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只需向外管局登記而非要批準,在今年1月前已控有外國公司,只需補辦登記手續。由于外管局不批不審,所以理論上實時可以完成手續。 他在較早時看過文件的初稿,發現最終版本作了兩項重要修訂: 一是補辦登記的限期,由原來的2005年12月31日,改為2006年3月31日。 另外對于“境內居民自然人”,有更嚴格的規定,“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的自然人,或者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自然人。” “這樣的規定,相信是希望將已持有香港居民身份或外國護照的內地人,同樣納入監管。” 對于市場人士擔心外管局的新規定會造成資本外逃的問題,陸志明說文件已有相關規定,包括要求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后,須根據商業計劃書或招股說明書載明的資金使用計劃,調回應在境內安排使用的資金;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潤、紅利等收入亦應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內調回境內。這兩點對于那些以融資為名,行資本外逃之實的不法分子構成了不小的威懾力。 同時,75號文還規定了利潤或紅利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資本變動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可開立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保留,也可經外匯局核準后結匯,用于境內企業的發展壯大。這對于擴大非公企業用匯自主權,加快資本賬戶的開放具有重要的意義。 香港交易所主席李業廣10月26日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外管局公布75號文,對香港股市是好事,預計有助更多內地公司在境外發展。 陸志明說75號的最大受惠者是境外的私募基金可以恢復投資內地企業,他預計停頓了近一年的投資活動會再見熱潮,但對于內地企業融資的另一重大障礙,是未能進行跨境換股,這要待商務部稍后出臺的《關于企業跨境換股的規定》出臺才可以解決。 據本報得到的《關于企業跨境換股的規定》征求意見稿顯示,有關跨境換股的商務主管機關為商務部,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機關為外管局。 征求意見稿規定可以進行跨境換股的公司應為境外上市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關于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要求,大致與外管局75號文類似。 “在未能跨境換股之前,民企要在境外以資金或資產購買境內資產,但這次資產本來就是他的,這樣的規定,只是制造了不真實的外商直接投資,對于民企造成不必要的資金需求。如果可以股換股,民企的股本操作靈活性會大大增加。” 不過陸志明同樣擔憂,商務部的文件,同樣沒有中國證監會的參與,未知會否出現新的障礙。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