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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慶詳解新證券法 主要體現七大新思路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31日 10:20 證券時報

  新證券法對資本市場是長期利好,主要體現七大新思路:為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創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間;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進一步規范股票發行上市的行為;推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提升投資者信心;完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完善證券監管制度,增強市場監管力度;強化法律責任,糾正違規,打擊違法。

  □本報記者 于揚 林旭

  剛剛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證券法(以下簡稱“新法”)。日前,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證券法修改起草組組長周正慶接受了本報等專業媒體的聯合專訪,比較全面地闡述了證券法修改的背景、內容和意義。

  周正慶說,新的證券法體現了七方面的新思路和新的調整,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是長期利好。

  積極慎重修訂證券法

  記者:您從事財經立法工作,負責證券法的修訂,請您簡要介紹一下證券法修訂的必要性和修訂過程。

  周正慶: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老法”)實施6年多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

  對于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陸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決策,需要有一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環境,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證券法律。老法的實施過程中,確實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老法的調整范圍和某些限制性的規定,已不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和規范的需要。近年來,社會各界要求修訂證券法的呼聲也比較高。

  因此,證券法的修訂勢在必行。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的安排,2003年7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負責成立證券法修改起草組,全國人大、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聘請社會知名專家、學者組成顧問組,抽調專門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經過近兩年的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學習借鑒海外的有益經驗,反復論證、集思廣益、群策群力,提出證券法修訂草案,并于今年4月20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8月進行二審,10月27日三審通過。

  記者:這次修訂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么,具體的修訂工作把握了什么原則?

  周正慶:這次證券法修訂是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市場。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的精神為指導思想。

  在修訂過程中,我們堅持既積極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又有利于保障資本市場安全穩定的原則,對社會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凡實踐證明有利于發揮資本市場積極作用和推進改革開放、穩定發展的,就對老法有關條款作出修改、補充、完善;對各方面普遍關注、認識比較一致、修改條件比較成熟的意見,盡量予以采納吸收;對于爭議比較大、認識不統一或目前修改的時機尚不成熟、條件尚不具備的,這次就沒有作出修訂。

  剛剛通過的新法共有240條,與214條的老法相比,作出了比較大的修改:新增53條,刪除27條,還有一些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還包括從公司法中并入的8條。

  新法體現七大新思路

  記者:對于證券法來說,您既在這個法的立法機關工作,也曾在這個法的執法部門工作過,因此,想請您系統地為各界解讀一下新法體現出的新思路、新內容。

  周正慶:概括起來,新法體現出的新思路和新的調整有七個方面:

  首先,為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創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間。主要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五個問題,即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入市。

  在老法中,這五個問題都有嚴格限制;新法中則采取從實際出發,在法律上提供了發展和創新的空間。

  關于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問題。新法將這一條修訂為“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除外”。這就為穩步實施綜合化經營,留下法律空間。

  關于現貨交易的問題。新法將這一條修訂為“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同時,在新法總則第二條中增加了一款新規定,即“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這就為積極、穩妥地推出期貨、期權等證券衍生品種留下了法律空間。

  關于融資融券的問題。“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它有利于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回避手段,提供資金利用率,同時也是以后實施股指期貨等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條件。當然,融資融券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制定融資融券的法規,在嚴格監管條件下,穩步組織實施,因此將這一條修訂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關于國企炒股的問題。在這次修訂征求意見中,各有關方面一致認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應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因此這條修訂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關于銀行資金違規入市的問題。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的要求,并參照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的精神,將此條修訂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進一步規范股票發行上市的行為。

  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基石,新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員誠信義務的規定和法律責任。

  新法分別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新法建立了證券發行的保薦制度和發行申請文件的預披露制度,從制度上進一步保障發行人的質量,提高發行透明度,防范發行人采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

  第三,推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新法吸取了近年來對證券公司進行綜合治理的經驗,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規定。

  一是健全證券公司內控制度,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嚴格防范風險。新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范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二是明確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新法規定“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在任職前要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取消其任職資格,并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三是增加了對證券公司主要股東的資格要求,新法要求“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四是補充和完善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措施。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且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證監機構可區別情況采取限制、暫停、撤消其業務活動,限制分配紅利,責令更換高管等措施。

  第四,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提升投資者信心。

  參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新法專門增加了一條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

  此外,新法明確了對投資者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制度,規定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和欺詐客戶的行為給投資者(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要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市公司的收購人利用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完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

  新法明確界定了公開發行行為,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增加了發行失敗的規定,強化發行人的風險意識;適應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進行了調整;增加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要求,防范經營風險;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留下空間,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證券可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第六,完善證券監管制度,增強市場監管力度。新法在明確國務院證監機構八項職責的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執法措施: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可“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上述執法手段,對于監管部門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非常重要。

  第七,強化法律責任,糾正違規,打擊違法。

  為使修訂后的證券法關于法律責任進一步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修訂稿從五個方面增加了相應的規定:一是明確規定證券發行與交易中,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賠償責任;二是追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是增加了證券公司的責任規定;四是加大了上市公司、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五是規定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責任人可采取禁入制度,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

  新法對資本市場是長期利好

  記者:您長期從事金融工作,新法對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將產生什么影響和作用?您在修訂過程中有何體會? 

  周正慶:新法對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將發揮深遠的影響和顯著的作用,既有利于推動穩定健康發展,又有利于防范市場風險,因此,對資本市場是長期利好。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規模比較小,每年可籌集的資金不超過1000億,與銀行貸款每年增長2萬多億相比,不到5%,長期以來直接融資比重過低,既不能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經濟實現翻兩番,又不利于調整經濟結構、轉換經濟增長方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同時也不利于防范金融風險。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國務院2004年3號文件明確提出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是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我體會大力發展資本市場至少有六個方面的迫切需要:一是持續穩定投入長期資金支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經濟總量翻兩番的迫切需要;二是深化經濟改革的迫切需要;三是加快發展高新技術、增加自主創新能力,迫切需要發揮資本市場推動風險投資的功能;四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和發展商業保險的迫切需要;五是擴大內需,增加社會財富的迫切需要;六是擴大對外開放的迫切需要。

  綜上所述,這次修訂適當調整了已不適應客觀經濟發展需求的某些限制性條款,為深化改革發展創新留下法律空間,為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提供了法律依據。

  記者:新法即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的過程中,有關各方應注意哪些問題?

  周正慶:我想指出的是,一部比較完善的法律推出后,關鍵是需要有關各方樹立守法、執法觀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為此,我們要做出持之以恒、堅持不懈的努力。同時,也需要有關各方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尤其是加強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的協調配合,切實做到三個市場的有機結合、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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