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法修訂利好資本市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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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13:53 證券時報 | |||||||||
□ 本報記者 于楊 證券法修訂聚焦五大問題 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記者:請介紹一下這次在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中,主要要解決的問題,以及在整個討論過程中爭論的焦點。
周正慶:在回答這個問題以前,我想順便把這次修訂證券法的意義,以及對市場的影響講一下,并且講一下這次在修訂過程中的主要分歧。 剛剛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證券法修正案,對于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這次修訂當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有五個問題。 一是關于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問題。即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原來我們的證券法就是要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二是現貨交易。現在證券法只允許現貨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三是融資融券。證券公司能否給客戶提供融資和融券。原來證券法的規定是不允許的。四是國企是否允許炒股 。五是銀行資金進入股市的問題。 在修訂當中,我們廣泛地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一開始包括專家、學者對這方面往往是持相對立的意見。比如分業經營,有的主張分業經營是現狀,原證券法的規定可以不進行修改。有的主張分業經營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不適應現在市場發展的需要,干脆取消這一條。 我們起草組是從2003年7月開始工作的,我們起草的時間不長,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就召開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要積極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資本市場。”此后不久,國務院專門發出了文件,就是《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社會上通常叫作“九條意見”,系統地總結了十幾年來資本市場發展的情況,提出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是我們經濟發展當中一個戰略問題。后來我們在修訂證券法時,就把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的重要決定和有關的論述作為修訂的指導思想,有了這個指導思想,就形成了修訂草案。 比如分業經營,既保留了原來分業經營現有的格局,但是將來這幾個行業互相交叉發展以后,有一個向綜合經營發展的情況,后來加了一款,即“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樣可以穩步地推行綜合性的經營。 再比如現貨交易的問題,我國經過這十幾年資本市場的實踐,參照國外資本市場一些先進的做法,排除其他方面,包括期貨、期權不利于資本市場穩定的因素。所以大家一致的意見就是應該修訂為“證券交易要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而且在調整的對象當中,在總則中加強了一條,為將來搞期貨、期權的交易留下了伏筆。 比如資金入市的問題,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拓寬資金入市,這次證券法提出了要依法拓展資金的渠道。現在反復討論,集思廣益以后,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要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按照國家的規定。融資融券的問題就是證券公司要進行融資融券,必須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就是要先成立一個規矩。這樣對原來比較有爭議的問題,就可以得到比較妥善的解決。 有利資本市場發展 證券時報記者:請問周正慶主任,您是這次證券法修訂小組的組長,您也是前任證監會主席,我想請問證券法修訂對于我國今后證券市場的發展有什么意義? 周正慶:這次證券法修訂的面是比較大的。大體占原來證券法40%的條款。這次修訂的總體原則,既有利于推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地發展,又有利于防范風險,保障資本市場運作的安全,同時對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所加強。所以從修訂證券法的作用和意義來講,總體來說新的證券法出臺以后,對于證券市場是好的。當然這里有一個問題,現在的股市低迷,可能馬上就要反映出來。因為影響資本市場發展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我們只是從法律上對剛才我講的五大問題解決了,對于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創新留下了法律空間。你怎么去發展和創新?要做很多細致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 現在修訂以后的面很大,40%都變了,這還不包括文字方面的修改,想得比較周全,這樣就有法可依。但是能否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除了證監會,還有方方面面的有關部門、財政部、人民銀行等各有關單位都有關系。大家要同心協力,持之以恒把證券法落實好。 我舉一個例子,剛才我介紹了證券法增加了一款,即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現在我們證券市場在發展當中,遇到了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規模要擴大。因為原來的規模比較小,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所以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要擴大規模。如果擴大規模,整個的資本市場就必須有相應的資本做保障,就是要保持資金的流動性,也就是要保持資本市場資金供求的基本平衡。不能抽走太多的資金,使買股票的錢捉襟見肘,這樣影響市場的經濟秩序。所以怎樣拓寬?怎么依法拓寬?用什么來擴大資金的渠道?這還需要做很多的工作。我想從長遠來說,對資本市場是有好處的。但是下一步落實證券法還有其他方方面面的工作,這樣才有利于市場的發展。 多管齊下執行新法 上海證券報記者:我想請教桂敏杰副主席一個問題,新的證券法明年1月1日開始施行,作為主要的執法部門,中國證監會打算如何貫徹和執行新的證券法? 桂敏杰:如果大家仔細地閱讀這次修改的內容,應該看到整個的基本制度,在發行、交易、結算方面上都做了一些調整。所以作為證券監管部門,我們對證券法的實施,一個時期以來一直在關注這個法律的審議過程,并且做好實施前的準備。關于如何實施這部法律,我們有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組織學習、宣傳好這部法律。因為這次法律的修訂范圍比較大,包括公司法的內容。修訂的內容也比較大,首先要學習好、掌握領會這次法律的修改。一方面要組織監管系統的監管人員好好學習這部法律,同時也要組織和督促自律組織,比如協會、交易所,也就是業界以及從事這個行業有關方面的人員進行學習,要加大對證券法的宣傳力度。 第二,加強培訓。首先是我們系統內部,即監管干部的培訓。其次就是整個業界的培訓,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咨詢公司、上市公司,也包括管理人員,要讓他們都學習這部法律,可以通過培訓來進行學習。 第三,這個法律在很多方面,要求監管部門,也包括要求國務院制訂配套的法規和規章。這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我們要抓緊時間,按照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意,制訂相應的配套法規、規章和規則。同時,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也要按照法律新調整的規定,調整他們自己的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信息披露規則,結算規則等等。 第四,這部法律由證監會執行是責無旁貸的,當然也需要各方面、各部門相互配合的。其中有很多方面,需要我們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配合好,這樣才能實施好這部法律。我們要推動這部法律的實施,我們也需要在國務院相關部門的層面上加強聯系和協作,我們進行了以上幾個方面的考慮。 投資者權益得到進一步保護 中國證券報記者:這次證券法在哪些方面具體地加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李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問題,在老證券法當中就有不少規定。這次修訂是總結前一段的實踐經驗,進一步進行了細化。首先和投資者打交道最多的部門,是證券公司,因此證券公司要對于投資者的利益給予相應的保護。 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要實行嚴格的責任。在一些外國的司法判例中都強調,只要信息披露義務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報表等,有虛假的就必須要承擔責任,包括它的負責人,也是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次特別要強調股東和實際的控制人,如果在幕后慫恿或者指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對于客戶的利益保護在這個環節上進一步強化了。 再有,也是這次修訂過程當中爭論比較多的問題,現在新聞媒體所作的股評對客戶進行的誤導也是值得關注的。新聞媒體做新聞報道時一定要真實,不能夠散布虛假的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同時服務機構中的咨詢機構應該規范自身的工作。如果是帶有廣告性的進行誤導的話,投資者是可以起訴你的。 另外還有登記結算制度。比如客戶開戶資料的保護問題,特別是出于對客戶的交易資金以及證券財產的安全考慮,條例增加了一款。還有很多方面都是直接涉及到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在法律責任方面,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這次也加重了處罰力度。 新證券法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人民日報記者:我想請問李飛副主任,本次證券法修訂中有哪些重大的制度調整? 李飛:這次證券法的修改,有這么幾個著眼點。 第一,著眼于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這次一個重要的修改,在適應證券市場發展方面,在交易制度上做了進一步的完善。首先擴大了證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圍。就是授權國務院對期貨交易等等制訂了管理辦法,這樣就擴大了我國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活動的方式和范圍。 另外在證券公司的經營業務方面,適應證券公司擴大的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的品種,當然也有創新的方面,改變了過去證券公司實行的管理辦法。大家都知道,過去是分經紀類公司和綜合類公司,這次有七大業務,按照業務的總體水平來設定條件。同時也對證券公司的行業風險機制加以完善。這次修訂的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二是著眼于加強規范。當然這是和促進發展相輔相成的。在這方面有以下幾點考慮:一是進一步完善有關的制度,比如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二是強化監管部門的權力,加強進一步的監管,吸取過去證券市場發展當中的一些教訓,對于證券業的違法行為及時地進行處理,因為考慮到證券市場資金流動的多面性,也借鑒了國外的經驗,對于這次的修改,我們考慮要對證監會的權力加以完善,但同時也對證監會行使權力加以制約。 三是進一步發揮了證券自律機構的作用。特別是對于證券的上市,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從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決定,現在都由證券交易所來進行資質性的管理。同時也進一步發揮證券業協會的作用。四是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原來證券法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的條款,這次的處罰條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現在的處罰條款達到了47條。這實際上是總結過去的實踐經驗,使這部法律更細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著眼于加大和強化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要加強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在這次的制度建設方面,以及規定上都做了具體的規定。比如建立證券投資者的保護基金,比如證券投資公司要交一定的資金,另外還有國家通過其他的途徑籌集資金。再有規定投資者的交易資金要由商業銀行存管,要由第三者進行存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客戶的證券和資金。同時在交收環節上規定侵犯交收的證券和資金,不得隨意地挪用,也不受強制執行。除非客戶自己意愿,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規定,才能夠對這個交收的資金或者是有價證券進行執行。 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是提高透明度。這次也加大了這方面的民事責任條款。首先,發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虛假,就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些提供信息的法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如果他們在參與決策的時候,沒有贊成這種做法的話,就不承擔責任,否則的話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再有,出據有關文件的服務機構,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或者是信用評級的機構,對于虛假的披露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像這些方面,都是加大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在其他的一些方面,根據實踐經驗,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總的來說,通過修訂證券法,著眼于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有關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規范。再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使廣大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可以得到合法的收益,并且參與證券市場的發展。 新公司法:為市場經濟發展提供制度支持 中央電視臺記者:我想問的問題是公司法修訂以后,對中國的市場經濟會產生什么影響?有什么重大的意義? 安建:大家都知道,公司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要的企業形式,不管是國內也好,國外也好都是這樣。可能數量上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資本和經濟的貢獻量應該是遠遠超過其他企業的。 另一方面來說,公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載體。我們講國有企業要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造,主要就是采用公司制度,因此健全公司的法律制度,對于我們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這次公司法是對現行公司法做的比較全面的修訂,基本上所有的條文都有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我歸納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修訂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規定,包括較大幅度地下調了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擴大了股東可以向公司出資的財產范圍;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設立方式;將“一人公司”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允許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投資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對其依法加以規范等等。這些修改和補充,為公司設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 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的規定,包括完善了股東會和董事會制度,充實了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議事程序的規定;增加了監事會的職權,完善了監事會會議制度,強化了監事會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責任,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三,充實了公司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更充分地體現了我國公司立法的社會主義特色。 第四,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包括為保證股東的知情權,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等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這些修改和補充,對于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保護投資積極性,增強投資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規定。修訂后的公司法在為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活動提供較為寬松條件的同時,為防范濫用公司制度的風險,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 當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必須嚴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動搖公司有限責任的基礎。 總之,修訂后的公司法,進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順應了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的實踐要求,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 法制日報記者:我想請問安建副主任,目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和我們國家的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是否相適應? 安建:修訂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對于是否允許一個自然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在修改過程中曾有不同意見。 立法機關對這個問題反復進行了研究,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認為從實際情況看,一個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的絕大多數而其他股東只占象征性的極少數,或者一個股東拉上自己的親朋好友作掛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觀存在,也很難禁止。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研究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還是以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將其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更為恰當。 修訂后的公司法在允許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主要設立了5項風險防范制度:第一,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第二,一人公司必須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以予公示;第三,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第四,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五,在發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股東即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