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三大制度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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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06:53 東方早報 | |||||||||
責任編輯 趙劉記早報北京專稿 高森 昨天,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證券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隨后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證券法修訂草案在證券交易制度、市場規范和對投資者的保護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調整。
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對原來證券法規定的一些條款作了進一步的調整,放寬了交易的范圍和種類。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周正慶介紹,原來證券法不允許證券公司給客戶提供融資和融券,現在證券法修訂草案對此已經放開,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也可以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證券交易要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擴大了我國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活動的方式和范圍。 李飛表示,為對資本市場進行規范,此次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有關制度。比如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加大了民事責任條款。包括對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機制,授權監管部門制訂一系列防范風險的指標。 此外,證券自律機構規范資本市場將進一步發揮作用。特別是對于證券的上市,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從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決定,現在都由證券交易所來進行資質性的管理。原來證券法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的條款,這次的處罰條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現在的處罰條款達到了47條。 李飛強調了證券法修訂草案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這方面將主要通過建立證券投資者的保護基金實現,按照規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主要通過三方面籌集,一是證券投資公司,另外是國家通過其他的途徑籌集資金,再有規定投資者的交易資金要由商業銀行存管,要由第三者進行存管。 據了解,證券法修改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客戶的證券和資金都將受到嚴懲,同時在交收環節上對交收的證券和資金,不得隨意地挪用,也不受強制執行,除非客戶自己意愿,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規定,才能夠對這個交收的資金或者是有價證券進行執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