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證券法修訂著眼點及制度方面的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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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7日 17:15 新華網 | |||||||||
人民日報記者提問,謝謝主持人,我是人民日報的記者。我想請問李飛副主任,本次證券法修訂中有哪些重大的制度調整?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說,謝謝你的提問。剛才周正慶副主任委員介紹了一些情況,我想歸納為以下幾點。這次證券法的修改,有這么幾個著眼點。第一,著眼于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這次一個重要的修改,在適應證券市場發展方面,在交易制
另外在證券公司的經營業務方面,適應證券公司擴大的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的品種,當然也有創新的方面,改變了過去證券公司實行的管理辦法。大家都知道,過去是分經紀類公司和綜合類公司,這次有七大業務,按照業務的總體水平來設定條件。同時也對證券公司的行業風險機制加以完善。我就不多列舉了。這次修訂的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第二,著眼于加強規范。當然這是和促進發展相輔相成的。在這方面有以下幾點考慮:一是進一步完善有關的制度。比如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這次進一步進行了完善。 包括對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機制,授權監管部門制訂一系列防范風險的指標。二是強化監管部門的權力,加強進一步的監管,吸取過去證券市場發展當中的一些教訓,對于證券業的違法行為及時地進行處理,因為考慮到證券市場資金流動的多面性,也借鑒了國外的經驗,對于這次的修改,我們考慮要對證券會的權力加以完善,但同時也對證券會行使權力加以制約。如果證監會監管機關和其工作人員,出現了違法法律行使權力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進一步發揮了證券自律機構的作用。特別是對于證券的上市,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 從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決定,現在都由證券交易所來進行資質性的管理。同時也進一步發揮證券協會的作用。四是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原來證券法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的條款,這次的處罰條款增加了三分之一,F在的處罰條款達到了47條。這實際上是總結過去的實踐經驗,使這部法律更細化、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著眼于加大和強化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大家都知道,我們現在隨著市場的發展,除了監管部門以及業界的經營機構外,現在很大的一部分就是廣大的投資者。 所以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要加強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在這次的制度建設方面,以及規定上都做了具體的規定。比如建立證券投資者的保護基金,比如證券投資公司要交一定的資金,另外還有國家通過其他的途徑籌集資金。再有規定投資者的交易資金要由商業銀行存管,要由第三者進行存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客戶的證券和資金。同時在交收環節上規定侵犯交收的證券和資金,不得隨意地挪用,也不受強制執行。除非客戶自己意愿,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規定,才能夠對這個交收的資金或者是有價證券進行執行。 在信息披露方面是提高透明度。這次也加大了這方面的民事責任條款。首先,發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虛假,就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些提供信息的法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如果他們在參與決策的時候,沒有贊成這種做法的話,就不承擔責任,否則的話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再有,出據有關文件的服務機構,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或者是信用評級的機構,對于虛假的披露也要承擔連帶責任,當然也是過錯的責任,如果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就可以免責。 像這些方面,都是加大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在其他的一些方面,根據實踐經驗,進行了細化和完善。這次根據過去實踐當中出現的問題,使這個規定更加嚴密。 總的來說,通過這次修訂證券法,著眼于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有關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規范。再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使廣大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可以得到合法的收益,并且參與證券市場的發展。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