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改明確審核人不得與發行人有利害關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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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6日 08:37 四川金融投資報 | |||||||||
本報訊 針對分組審議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證券法修正草案三次審議稿相關條款進行修改,明確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 在本次常委會會議23日對證券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后,法律委員會24日召開會議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25日說,法律委員會認為這一法律案
楊景宇說,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除不得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外,也不得接受發行申請人的代理人的饋贈和與之私下接觸。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按照現行做法,公司申請股票發行,只能由公司自己辦理,不得委托代理人辦理,建議將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相關條款修改為:“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