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 主要對三個條款做出細微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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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6日 08:10 證券時報 | |||||||||
定稿今日繼續審議,明日交付表決 本報訊 (記者 于揚) 根據23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會議分組審議的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4日召開會議,對證券法和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行最后的完善,并提出相應的幾處修改意見。至此,草案修改工作基本完成,26日將繼續審議,27日交付表決。
據悉,圍繞證券法修訂草案,法律委員會主要對三個條款做出細微修改。 一是有全國大大代表提出,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除不得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外,也不得接受發行申請人的代理人的饋贈和與之私下接觸。法律委員會據此建議,將草案中的有關條款修改完善為“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二是為了與公司法關于要求公司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須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有關條款相銜接,防止產生不必要的誤會,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證券法草案中的相關條款修改為“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是對于證券業協會的職責界定進行進一步完善,將草案中關于“協助證券監管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的職責描述,建議修改為“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圍繞公司法修訂草案,法律委員會建議做出六處修改。 一,草案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決定程序作了規定。鑒于有委員提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同樣涉及公司財產安全和股東利益,也應作出相應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這一款補充修改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二,草案有關條款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有的委員提出,這種行為不一定都要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法律委員會在修改中采納了上述意見。 三,草案規定,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人職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有委員提出,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招股說明書中,應載明募集資金用途,法律委員會據此建議在草案關于招股說明書應載明事項的條款中,增加“募集資金的用途”一項。 五,對草案有關“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的表述進行修改。有些委員提出,迄今為止,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按照規定設立了獨立董事,這項制度應當繼續實行并加以完善,為此建議將“可以”的字眼刪去,改為“應當”設立獨立董事。法律委員會研究后建議修改為“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六,草案規定,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制度。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公開發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其財務會計報告都應公告。據此,建議將草案中的有關條款合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