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發布股改備忘錄 以股抵債定價有明確要求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0日 03:09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蔣飛 發自深圳 深交所日前陸續向上市公司發布了三份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其中最新的6號備忘錄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以股抵債”方案應當與公司股改方案相結合,并報證券交易所審核后與股改方案一并披露,證監會不再直接受理上市公司在股改中提出的以股抵債方案。
這份備忘錄規定,“以股抵債”措施適用于糾正證監會56號文發布之前形成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形,且上市公司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控股股東確實不具備現金清償的能力。只有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交易所才能受理。與此同時,備忘錄還規定了控股股東占用資金金額計算的標準及以股抵債定價的相關要求,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的相關責任。 深圳一位經辦股權分置改革業務的保薦人昨天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大股東以股抵債,關鍵點在于這一過程中注銷的大股東所持股份的定價。“大股東用來抵債的法人股或者國家股如何定價,直接關系到要拿出多少股份來。這和需要支付多少對價一樣,都是要博弈的。”這位保薦人表示,“交易所對這個定價問題有所規定,應當能起積極作用。” 上述保薦人表示,以股抵債方式除了必須滿足交易所規定的幾個要求之外,大股東持有的股票還必須是沒有質押和其他問題的。“如果大股東的股權不干凈,那么以股抵債也就無從談起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