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對價支付又有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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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3日 08:08 四川金融投資報 | |||||||||
國資委有關人士昨日稱,需綜合考慮六大因素而不限于單純送股 本報訊 國務院國資委產權局有關人士昨天表示,國資委即將發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進一步規范各級國資監管部門在股改中的審批程序。此外,由于相關政策尚未完善,國資委將不再批復股改方案中的期權激勵內容。
這位人士是在北京上市公司股改工作會上作上述表述的。他強調,股改應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個別地方出現不顧企業實際情況、人為制定時間表的現象。要尊重上市公司和非流通股股東實際情況,給予他們一定時間進行研究,不要一哄而上。 對于備受關注的國有控股公司對價水平的制定,他認為,需考慮六大因素:一是流通股股東的首次認購成本,以及上市公司歷年增發、配股時流通股股東認購的成本,相應的股價水平等;二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盈利水平和發展前景。盈利能力強、發展前景明朗的公司,其股改方案可以與公司的持續增長結合起來運作,不一定限于與其他公司看齊的一次性補償;三是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凈率水平,以及國際上同行業、同類型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凈率水平;四是國有控股股東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在股改中,對價水平的支付若影響到國有控股股東的最低持股比例,公司就應考慮多種方式組合運作,而不要僅限于送股;五是非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成本;六是公司上市后的融資次數。 (本報綜合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