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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保薦指引正式發布 交易所監督股改保薦工作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9日 11:51 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陸星 屠海燕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滬深交易所今日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指引》!吨敢纷园l布之日起實施。

  《指引》內容適用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和持續督導工作,并明確了保薦
機構的職責范圍。即協助制定改革方案;對改革方案有關事宜進行盡職調查;對改革方案有關文件進行核查驗證;出具保薦意見書;對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履行承諾事項的能力發表意見;指導、協助股東進行溝通工作,協調平衡股東利益;協助實施改革方案;對相關當事人履行承諾義務進行持續督導;指導、督促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指引》要求,存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可能影響保薦機構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保薦機構不得擔任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不得同時負責兩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

  《指引》特別強調,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信息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在為保薦對象提供股權分置改革服務期間,保薦機構及其關聯方不得自營或者通過客戶資產管理等形式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指引》要求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為每一股權分置改革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十年。當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如需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通知上市公司,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并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應當承擔其負責保薦工作期間的相應責任。

  證券交易所將建立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評價制度,定期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保薦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如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違反《指引》或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證券交易所可視情節輕重,建議上市公司更換保薦機構和/或保薦代表人,并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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