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證交所發指引:券商不得借機自炒保薦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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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9日 02:20 東方早報 | |||||||||
對券商保薦機構而言,股改的全面推進也是它們盈利的契機,不過從今天起,保薦工作也必須“按規矩行事”。昨晚,滬深兩大證券交易所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指引》(下稱《指引》),要求保薦機構不得借保薦之機進行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同時,在股改服務期間也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這是繼證監會發布股改“55條”、交易所發布股改操作指引之后,監管部門首次對
作為設計股改方案、與監管部門溝通的直接中介,保薦機構是上市公司股改信息的最早知情者,因此,如何防范消息提前泄露,或是借機自炒股票,成了監管層和市場人士共同關心的問題。對此,《指引》特別指出,在為保薦對象提供股權分置改革服務期間,保薦機構及其關聯方不得自營或者通過客戶資產管理等形式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外,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與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約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開前不得以研究推薦、新聞發布等方式泄露相關事宜。也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信息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為了防止保薦業內惡意競爭導致“量多質差”的股改保薦工作,《指引》還拿出了“一對一”的規定,即保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工作。該保薦代表人在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程序完成前,不得同時負責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指引》指出,保薦機構應當在保薦意見書中對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履行承諾事項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風險發表意見,提出監督履行承諾措施的建議,并在相關當事人承諾履行完畢前對其進行持續督導。如果存在承諾人無法履行承諾的,也要及時向證交所匯報。 作者:早報記者 湯涵婷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