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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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5日 17:30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經查明: 1.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城股份”)自上市以來至2001年度,由控股股東金城造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城集團)代銷部分產品,金城集團未能及時償還銷售款項,截至2002年12月31日金額為43,480萬元。此后,金城股份為了掩蓋資金被控股股東巨額占用的事實,由金城集團取得臨時貸款在會計期末償還上述欠款,隨后金城股
2.2003年8月至2004年12月期間,金城股份因被擔保人未及時償還銀行借款,被債權人提起訴訟,涉及擔保金額6,689萬元,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金城股份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2.2、2.3、6.3、10.2.4、10.2.5、10.2.8、11.1.1、11.1.2條的規定。 金城股份董事廖衛東、高成軍、杜恩義、尹德良、李鐵全、李六龍、原毅軍、安慶大、秦志敏、原董事柏丹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2.3、3.1.4、3.1.5條的規定。 鑒于金城股份和上述人員的違規行為及情節,根據《上市規則》16.2、16.3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金城股份及負有主要責任的公司董事廖衛東、高成軍、杜恩義、尹德良、李鐵全、李六龍、原毅軍、安慶大、秦志敏、原董事柏丹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公開譴責懲戒,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深圳證券交易所2005年9月15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