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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細則出臺 投資渠道拓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2日 08:52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俞燕 發自北京

  隨著《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昨日在保監會網站發布,坐擁100億美元外匯資產和萬億元人民幣資產的保險機構,開始了在境內外兩個金融市場的征程。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昨日對本報記者表示:“這是在新環境下支持匯市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標志著境外投資實質性操作的正式啟動。”

  《細則》的出臺,意味著保險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進入了創新發展階段。因為與去年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相比,《細則》在投資渠道、托管模式、監管方式等方面的規定,體現了諸多新意和亮點。

  投資渠道拓寬

  《細則》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于中國企業在紐約、倫敦、法蘭克福、東京、新加坡和中國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最高可達外匯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的10%,投資單一股票最高可達該股票發行總額的5%;結構性存款最高比例可達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5%;住房抵押貸款債券最高比例可達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20%。此外,《細則》還明確保監會將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管理能力和國際金融市場狀況,逐步調整投資范圍和比例。

  上述保監會負責人表示,在《辦法》的基礎上,《細則》對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和細化,“這是對未來境外投資的一個嘗試,具有戰略意義。”

  他還透露,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可配置美元、港幣、歐元、英鎊等幣種。“這與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中所參考的一籃子貨幣高度一致,使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全球主要成熟金融市場,構建多種貨幣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

  對于金融衍生產品,該負責人表示,將在取得一定境外投資經驗后,再考慮放開。

  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孫祁祥認為,《細則》在投資渠道和投資工具上都有突破,并規定保險外匯資金可配置幣種,可以提高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的管理能力,“這為保險業全面參與國際市場作了鋪墊。”

  托管模式創新

  托管的規定貫穿了整個《細則》。

  《細則》明確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專業化管理模式,并首次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托管關系提升到法律層面。

  “這是一種基于信托原理的托管模式,將會對國內的托管運作機制有積極影響,并為以后整個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的規范提供了參考。”上述保監會負責人表示。

  他告訴記者,與目前國內托管模式不同,境外投資的托管人分為主托管人和境外代理行,即除了可以選擇境內托管人,還允許境內托管人再選擇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次托管人。“這有助于保險公司充分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孫祁祥認為,《細則》規定委托人可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受托人和境內托管人,突出了托管市場化的運行規則,在受托人和托管人的選擇上,賦予了保險機構市場化選擇的權利。

  此外,《細則》還對關聯交易進行了規范,對保險公司投資于關聯方產品、對存在直接或間接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或投資機構不得擔任托管人和受托人,通過利益回避原則和制訂比例等規定,確保了托管人的獨立性。

  監管高度市場化

  與以往投資監管不同的是,《細則》引入托管人、國際知名信用評級機構以及

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第三方獨立機構,以協助監管部門監督資金流向、評估內控機制、履行會計職能、提供信用評級和資產評估等服務。

  上述保監會負責人認為:“這既增加了外匯資金運用的透明度,又提高了監管的效果,是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監督與管理的新型制度安排。”

  他表示,保監會今后將側重于從全行業角度制訂市場準入標準和市場規則,而保險機構則本著市場化原則,自行決定投資行為。“要遵循國際市場的操作規則,進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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