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程序是否合法專家意見不一 存在法律的障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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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8日 10:03 新京報 | |||||||||
李揚認為股改是正確執行《公司法》,有專家認為股改股東會法律效力存疑 本報訊 (記者 賈浩森) 昨日,在社科院金融所舉辦的金融論壇上,社科院金融所所長李揚透露,在其被證監會邀請為股改出謀劃策時,監管層曾對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是否與現行《公司法》相違背表示了極大的擔心,但他和很多學者都認為,《公司法》并沒有對此做出限制,反而均認為股權分置改革是正確執行《公司法》的規定。
銀河證券的博士后工作站的全先銀認為,股改程序還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 他認為,股東大會的權限及其決議的法律效力存在疑問。股東大會不具備一部分股東決定另一部分股東權利的權力,這為未來的訴訟埋下風險,因為部分股東可能以利益受損,申請法院宣告股東大會無效。 全先銀還表示,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將非流通股東的財產轉移給流通股東,構成無權處分。公司與公司股東是各自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律主體,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東大會不能成為股改的平臺。 根據日前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將股改的投票機構由股東大會重新確定為A股相關股東會議,而股東大會與A股相關股東會議存在本質差別。 對此,全先銀認為,A股相關股東會議只是流通股東與非流通股東的協商平臺,存在法律定義上的障礙,因此,A股相關股東會議的效力存在疑問。 但李揚表示,不同意通過制定“特別法”來消除現有的法律障礙,他更傾向于在法律之內解釋。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