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立法日趨完善 為市場健康發展奠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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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6日 11:45 證券時報 | |||||||||
□鄭文 伴隨著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我國證券立法獲得了蓬勃發展,立法體制日趨完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內的證券期貨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健全,為促進證券市場依法行政和市場秩序的規范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據介紹,在經過五次清理后,截至2004年底,我國現行有效的證券市場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約350件,證券市場的監管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多層次證券期貨立法體制確立 證券期貨立法的蓬勃發展,是證券市場實踐不斷發展的必然結果。以《公司法》尤其是《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施行為標志,最高權力機關正式進行證券市場立法,提升了證券立法的位階,經立法法明確后,分層級的證券立法體制正式確立。與此同時,證券立法獲得了蓬勃發展,尤其是近幾年來立法工作更是成果豐碩。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掌握最高立法權,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以《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結合《會計法》、《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最高權力機關對證券市場主體及其組織、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以及相關中介機構的組織、活動都作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 國務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使證券市場行政法規制定權及決定、命令的發布權。在行政法規層面,《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等,基本上都是在《證券法》頒布之前的立法,填補了法律空白,在《證券法》頒布施行后,其中與《證券法》不相抵觸的部分依然有效。另外,原國務院證券委發布的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是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重要補充。 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全國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權,制定證券市場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制定與證券市場相關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這些部門主要有原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層面,截至2004年底,證監會單獨或者聯合相關部門發布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達316件,構成了證券法律規范的主體部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以頒布司法解釋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證券法律規范。在國家立法之外,作為自律性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也逐步履行制定自律規范的職能,其自律規范也基本自成體系,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補充。 證券期貨市場制度體系建立 以《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我國逐步建立了證券發行與交易及相關機構管理的制度體系。 以《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為基礎,以《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等規章為補充,形成了證券發行制度。 以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及規章《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等為基礎,建立了境外發行與上市制度。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規定了證券交易與結算機構監管制度,以《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檢查制度》、《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規章為骨干,建立了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監管制度。 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的意見》、《上市公司檢查辦法》、《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章為骨干,形成了上市公司監督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制度;建立了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制度。在期貨市場,以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規范了期貨市場制度體系。 多年來,證監會一直把股份制改革和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作為制訂規章、規范文件的基礎,致力于構建符合中國國情、廣泛吸收國際成熟立法經驗、具有可操作性的證券法律規則體系。從總體上看,我國的證券立法基本反映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水平,并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在不斷完善。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