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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要對違背股改承諾者追究法律責任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1日 09:07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9月1日電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日前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多次就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的承諾事宜作出規定,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成為市場各方關注的焦點。業內有關專家根據目前的現狀建議,股改承諾應注重可操作性,對違背承諾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股改承諾多種多樣

  據統計,在46家參與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公司中,絕大多數公司的主要非流通股股東在同意支付對價的同時,還作出了有助于減輕二級市場擴容壓力、有利于市場穩定的承諾。這些承諾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大股東承諾持股比例;二是延長禁售期,并輔以流通底價限制;三是承諾若股價下跌至一定水平則增持公司股票。從目前的情況看,大多數非流通股股東傾向于增持承諾,據統計,46家試點公司中有21家給出了增持承諾。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愿意對投資者承諾的目的,一方面是告訴投資者公司有實力來穩定未來的股價,希望投資者投贊成票;另一方面則給投資者一定的信心,即讓其對公司的未來發展充滿信心。

  然而,面對如此多樣的承諾,流通股東欣喜之余也不免生出些許擔心。首先,從技術上而言,目前只有自愿延長股票的禁售期可以得到保證,其余承諾是否能在技術上幫助其兌現還是個未知數。以增持承諾為例,如果由于系統性的風險,上市公司的增持計劃達不到穩定股價的作用怎么辦?其次,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些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非流通股東到期不履行承諾,或無力履行承諾,流通股東是否有權利約束大股東?這些問題不考慮的話,相信外表美麗的承諾將難以讓投資者信服。

  承諾應當細致明確

  綜觀目前這些形形色色的承諾,在表述上大多比較籠統、難以量化,不具可操作性。比如喜歡用"擇機"這樣的模糊字眼,這就留給市場無限的想象空間。再比如,大股東都承諾在非流通股的鎖定期內"不通過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轉讓",這里就為其他的轉讓途徑留下后路。而承諾中那些股價低于某價位時,將投入若干億資金進行增持流通股的承諾,似乎也有模糊之處。

  對此,市場人士建議,首先,為了使承諾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接下來參與股改的公司在對承諾的具體表述上應該更加細致、明確,以避免承諾條款和實際操作效果背道而馳的結果發生。尤其是增持承諾,在價格和時間上不能限制過死。否則,增持的效果反而不佳。當然,這個操作空間應該更加明確,表述應該更加到位。總之,應盡可能地將承諾計劃或者說相關方案進一步細化。其次,非流通股股東在承諾前應當研究透徹有關法律,尤其是《證券法》各個條款,要事先想到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此外,應當遵守《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規定,即"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諾,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件相適應,或者由承諾方提供履行承諾事項的保證,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違反承諾應承擔責任

  至于這些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專家認為,在理論上,如果這些承諾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東大會通過的議案中,則應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遵守,如果違約,作為合約另一方的流通股東可以啟動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訴等。如果僅是大股東單方面的承諾,未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或簽署協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值得一提的是,試點公司非流通股大股東的承諾,大都包含在改革方案中,是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成為股東大會議案的一部分。因此,從理論上來講,這些承諾都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違背承諾將受到哪些處罰?在法律上又有哪些制裁和救濟手段呢?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切實兌現承諾或者遵守約定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內不接受該股東及其重要關聯方作為發起人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至于法律上的救濟手段,有關律師表示,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承諾通過非流通股股東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履行承諾成為非流通股股東的義務。《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非流通股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承諾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民法通則》對承擔民事責任規定了十種方式。(記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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