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草案已提交 誤導投資者股評要賠償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5日 07:20 北京晨報 | |||||||||
證券法修訂草案正式提交 據新華社電 今后,股評人通過媒體發布虛假證券消息,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在修改后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有了明確規定。 備受社會矚目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在4月份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
股評在一定程度上左右著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然而,目前在各媒體進行的股評活動卻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臺、電臺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對此,有關部門建議對利用新聞媒體對單只股票進行評介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對個股的評價、推介有一定的市場需求,因此,也有部門提出不宜一律禁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通過媒體進行股評等傳播證券信息的行為需要進行規范。凡是通過媒體發布虛假證券消息,誤導投資者,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修訂草案在關于證券咨詢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中規定,禁止“利用傳播媒體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并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