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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公司法修訂案二審 證監會可凍結違法帳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10:38 證券時報

  擬賦予證監會凍結或查封證券違法行為當事人銀行賬號的權力,通過媒體發布虛假證券消息,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報北京電(記者 徐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昨日開始對證券法、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就這兩部法律的修改情況作了說明。

  證券法修訂草案針對證券違法行為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和社會危害大的特點,賦予證監會凍結或查封當事人銀行賬號的權力,同時對證監會也規定了嚴格的執法程序,主要是:凍結或者查封當事人的銀行賬戶,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進行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對不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證券公司,責令整改后,經驗收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及時解除限制措施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鑒于

證券衍生品種具有特殊性,為了對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和交易作出專門規范,在目前對此缺乏實踐經驗的情況下,宜授權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條中增加相應的一款。

  在就證券法修訂草案要約收購相關條款修訂的說明中,法律委員會建議,要約收購期滿后,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若已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

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針對公司在上市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虛假信息披露問題,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應當根據發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等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保薦人以及證券服務機構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還建議,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通過媒體進行股評等傳播證券信息的行為需要進行規范。凡是通過媒體發布虛假證券消息,誤導投資者,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還明確,對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問題,宜只作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的原則性規定———“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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