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公司法二審 將賦予證監會更多準司法權力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3日 06:1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北京消息 證券法、公司法修訂草案將在今日起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遞交二審。消息人士稱,會議將完善證監會準司法權。專家認為,對證監會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獲得的準司法權增加相關程序上的設置,可使準司法權行使的法律框架設置更趨于完善。 專家稱,對證監會行使準司法權作出的相關程序設置應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應適度提高證監會行使調查、檢查的權利的成本。特別是在行使凍結、查封問題賬戶的過程中,由于資金凍結對當事人經營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的批準。二是應保證執法過程的規范,在證監會行使檢查、調查的權力,應向接受檢查、調查的當事人出示有關調查、檢查證明等證件,并保證有兩個以上工作人員同時進行調查,形成現場監督制約。三是限制當事人的強制措施在滿足一定條件后應予以及時解除,比如證券公司受到責令整改后通過驗收,滿足法定經營條件的,其被限制的賬戶應予及時解凍,高管受到的限制措施也應及時解除。 今年4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審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出于對證券市場上資金流動速度快、違法行為查證難、交易金額巨大的考慮,證監會被賦予凍結、查封三類問題賬戶的權力等準司法權,以利提高監管效率。 專家認為,證券法本質上仍屬于私法,但因證券市場涉及公眾利益,賦予證監會一定的準司法權存在必要,但為避免公權的無限擴大,還應在程序上對證監會的準司法權進行規范。 據悉,目前國際一些成熟市場的監管機構都擁有類似的準司法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