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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再治股改疑難病 指引于8月20日前后出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3日 10:30 《財經時報》

  《股權分置改革意見指引》可能于8月20日前后出臺

  針對含有H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純B股上市公司、ST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以及大股東占用的資金是否可以“以股抵債”等問題,《指引》給出明確的指導性意見

  □ 本報記者 鄧妍

  在業界看來,股權分置改革第二批試點已經遭遇諸多疑難且亟需解決。國務院、證監會將要出臺的政策會否解決這些難題?如何解決?這對業界而言,至今仍是一團迷霧。

  8月10日,《財經時報》輾轉獲得基于解決坊間困惑和疑難的《股權分置改革意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部分內容,其中不僅有H股、B股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補償的明確規定,更有對ST等劣質公司、含外資股的上市公司如何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方向性指導。

  有關人士告訴記者,《指引》可能于8月20日前后出臺。

  診治疑難病癥

  B股、H股公司是否也需要同A股公司一樣進行股權分置改革?今年5月,股權分置改革啟動以來,陸續出臺的相關文件均未就此予以明確規定。

  《財經時報》了解到的最新情況是,根據《指引》精神,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對含有H股、B股的上市公司,H股和B股股東將不能獲得國有股東的補償,但對A股股東的補償方案不能損害H股和B股股東權益;純B股上市公司將不進行股權分置改革。

  再有,對于多重控股、股東結構復雜的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也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為境外上市公司,其母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將被視為資產處置行為。

  另外,對于非流通股股東存在各種歷史問題的上市公司,如果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成本較高(主要為經過受讓、重組的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原則上由市場決定;存在大股東占用資金的上市公司,可以“以股抵債”;股份被非流通股股東質押、凍結的上市公司,支付對價部分股權必須是未被質押、凍結的股權;存在募集法人股的公司,原則上認同不支付對價、也不獲得對價的股權分置改革方式。

  對于ST等績差公司和含外資股的上市公司,ST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須與重組相結合,實在無法進行股改的,不排除要求其退市的可能;非B股、H股的外資股上市公司,將作為個案處理。

  配套政策將不斷推出

  記者獲悉,在第二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中,一家實際由外商控股的A股公司,在支付對價的過程中,喪失了控股權益,并使其“中國戰略遭遇挑戰”,這家外企為此專門向證監會提出抗議。

  類似的疑難林林總總。監管部門一位官員告訴《財經時報》,《指引》將盡可能掃除已經出現的疑難病癥。

  為配合《指引》的出臺,證監會還會推出系列政策。比如,證監會將就定向增發與股權分置改革結合、“儲架式發行”、管理層持股等問題做出規范。所謂“儲架式發行”是指: “先行核準但不立刻發行,待市場好轉再伺機發行”的新股發行方式。

  此外,國資審批權在股權分置改革期間將下放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多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將由交易所審批,個別上市公司由證監會“指導”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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