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發布相關文件 明確個人名義機構債權處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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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7日 03:13 東方早報 | ||||||||||
去年以來,國家加大了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為進一步化解金融機構風險,維護個人投資者利益,央行、財政部及證監會于昨日聯合發布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及相關實施辦法、通知等三項文件。業內人士稱,新意見更具操作性、更具體化,可以預期,監管層將會加速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 去年11月,央行、財政部、銀監會及證監會就聯合發布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
意見表明,個人存款及客戶保證金的合法本息由中央政府全額收購。2004年9月30日前發生的其他個人債權,不超過10萬元的全額收購,超過10萬元的按九折價格收購,資金來源為中央政府負責90%,其余10%由金融機構總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政府分別負責籌集。中央政府負責籌集的補償資金在證券投資者補償機制建立之前,由央行用再貸款予以墊付。 昨日出臺的另兩份文件———《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實施辦法》及《關于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可以說是上述意見的再完善與補充,細化了在實踐操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尤其是個人債權及客戶保證金的界定。 其中,實施辦法明確了“三方監管委托理財”的處理:“對于權屬清晰、未被挪用的個人三方監管委托理財,客戶賬戶內資產是屬于客戶所有的財產,不作為清算財產,不納入收購范圍。對于資產被受托金融機構挪用的個人三方監管委托理財,個人債權納入收購范圍,同時追究第三方的責任。” 關于個人名義的機構債權問題,辦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若出現“個人賬戶資金和證券來自有關機構或機構控制賬戶,但個人與機構之間不存在投資或債務關系的;開戶人屬于機構關聯人員,開戶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資金來源證明的;因該資金向有關機構及機構控制賬戶支付過收益的”等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機構資金,不屬于個人債權。 正在進行個人債權登記的被托管券商———亞洲證券相關人士在看到新文件后表示,新文件中補充了一些在處置亞洲證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的處理辦法,比如實施辦法中提及的“個人以機構名義委托理財的處理”,該人士稱:“我們公司就發生了個人以銀行名義與我們簽定委托理財的事。感覺這個辦法是為我們公司定做的一樣,估計是從我們公司當中吸取了不少經驗。” 該辦法規定,個人以機構名義委托理財,此類債權不納入收購范圍,由所在地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妥善處置,按照“誰集資、誰負責”的原則解決,由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作者:早報記者 孫立云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