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證券非法吸存案開庭 涉案金額208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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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8日 02:46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6月7日開庭審理“德隆系”下屬德恒證券和該公司的7名管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由于是“德隆系”第一個公開審理的刑事案件,德恒證券的審理被稱為“德隆系刑事第一案”。 被提起公訴的8名被告當中,除德恒證券之外的7名被告,均為公司職工,分別為原公司總裁韓新林、原副總裁郭建偉和邵義政、原副總會計師李普選、原總裁助理兼資產管理
2002年,重慶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吸收新疆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東的方式增資擴股后,經中國證監會批復,更名為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業光(另案處理)。2001年6月,由原重慶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成立了上海友聯經濟戰略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友聯公司),張業光任董事、副總裁。 據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德恒證券公司成立后,在上海友聯公司的指使和操縱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的規定,與客戶分別簽訂主合同和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以違法承諾保底和3%—22%左右固定收益率為誘餌,非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期間,德恒證券公司接受上海友聯公司下達年度吸存資金的計劃指標,執行上海友聯公司制定業務量統計、融資費用核算辦法等管理制度,將開展該業務所吸存資金交由上海友聯公司以召開資金調撥會的方式統一調撥、使用。同時,為了規避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德恒證券公司對非法吸存資金和吸存資金的使用情況未按規定建立財務賬目。 德恒證券公司在違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由張業光及被告人韓新林、郭建偉、邵義政、李普選決策、指揮,資產管理部、投資管理部、計劃管理部等職能部門分工配合、具體管理,以下設的上海周家嘴證券營業部、重慶中山支路證券營業部、天津白堤路證券營業部、成都八寶街證券營業部、沈陽中山路證券營業部、新疆阿克蘇證券營業部、深圳福明路證券營業部等14家營業部為具體操作部門的運作體系。德恒證券公司還通過召開資產管理業務的有關會議、制定規章制度和業務培訓等方式,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部署、監督、管理,對吸收資金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總結、考核等,促進違法資產管理業務的開展。 截至2004年7月27日,德恒證券公司以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為名,以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413家單位和772名個人變相吸收資金208億元。上述資金由上海友聯公司決定,主要用于購買新疆屯河、湘火炬(資訊 行情 論壇)、合金投資(資訊 行情 論壇)等股票和國債,調撥至其他單位,支付資產管理合同本金和利息,支付資產管理業務產生的中介費和理財費等。至案發尚有68億元客戶資金未兌付。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鏈接:檢察機關認為德恒證券系自首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被告單位德恒證券公司在不具備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情況下,采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8億元,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案發前,被告單位德恒證券公司有有關責任人員主動向相關部門交待了違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事實,系自首,對其處罰時還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