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祭出救市大旗 允許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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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7日 02:19 每日經濟新聞 | ||||||||
回購的股份只能注銷,不能用于獎勵高管 蔡戰波 莊睿弘 每日經濟新聞 面對8年來滬指再次跌破千點關口的殘酷現實,證監會終于坐不住了,祭出救市大旗。
昨晚,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征求稿,允許上市公司回購流通股。 在我國的《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沒有禁止上市公司回購流通股,但在滬深股市中還沒有回購流通股的先例。 回購被市場人士認為是提高股票“含金量”的重要舉措,這也是日前在基金聯席會議上的透露出來的“八大利好”之一。 有專家認為,回購流通股也可以成為解決股權分置的模式之一。其步驟就是,先將回購的流通股注銷,再將非流通股按同等數量減持,如此反復,最終實現全流通。 這種模式的好處是不增加流通股,每股“含金量”將漸漸增加,迫使上市公司注重公司業績的提高。 興業證券的分析師王春認為,擁有大量現金、股價被嚴重低估、股價低于凈資產或重置價值的公司,比較適合這種回購流通股的方式,例如目前的很多鋼鐵股。這個消息對股市原則上來說對股市是一大利好,但關鍵是要有上市公司愿意來實施,才能形成示范效應。 另有分析人士認為,目前滬深上市公司大多以“圈錢”為主、擴張為主,現金流寬裕且有意愿回報股東的上市公司極少,回購流通股這種利好恐怕只是水中月、鏡中花,不會有多少實際和長遠的作用。 回購股票條件 征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公司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行為;回購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回購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證券交易所的批準;還需要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回購的方式有三種: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三種當中只能選一種方式進行回購。 而且回購的股份只能被注銷,這與以前市場人士認為回購來的股份可以用于獎勵高管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