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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昨發布操作指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9日 13:36 大洋網廣州日報

  本報訊 (記者 江河) 昨日,上證所、深交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這是中國證監會日前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下發《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后,管理層再度就股權分置問題出臺新政策。這標志著,管理層對困擾我國股市發展十幾年的關鍵問題———股權分置問題正式著手解決。

  昨日出臺的指引表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得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股東大會決議和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方案,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復牌;但公司因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需要繼續對其股票停牌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未獲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股東大會決議,并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后,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有限售期的股份限售期限屆滿,上市公司應當刊登相關公告。

  看點一:方案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流通股股東通過

  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指導原則。為此,《通知》規定:一是為表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上市公司必須在公告通知中明確告知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及主張權利的時間、條件和方式;二是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應當不少于三次公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催告通知,并為股東參加表決提供網絡投票系統;三是獨立董事應當向流通股股東就表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權;四是臨時股東大會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作出決議,必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看點二:禁止非流通股股份大量拋售

  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權后,控股股東大量拋售怎么辦?

  對此,《通知》作出了三項明確規定:一是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應承諾,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至少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二是持有試點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應承諾,在前項承諾期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超過5%,在24個月內不超過10%;三是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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