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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原則敲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9日 01:40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本報記者 李峻嶺 發自北京

  盡管股權分置試點方案尚未細化、第一批試點公司名單尚未出爐,但4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5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已經吸引和調動
起各界關注和期盼的目光。

  為明確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流程,根據中國證監會《通知》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獲悉公司被確定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單位的第一時間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試點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股權分置問題解決方案。中國證監會負責人稱,作出上述安排,主要是為了減少改革試點初期操作上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更好地維護證券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負責人認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指導原則,也是改革能否得到公眾投資者普遍擁護的關鍵。為此,新公布的改革試點規則作出了一系列相關制度安排:一是為表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上市公司必須在公告通知中明確告知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及主張權利的時間、條件和方式;二是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應當不少于三次公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催告通知,并為股東參加表決提供網絡投票系統;三是獨立董事應當向流通股股東就表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權;四是臨時股東大會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作出決議,必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五是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和監管要求,并在改革試點期間開展專項市場監控和案件稽查,以保障投資者充分享有知情權,防范利用改革試點之機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披露等違法犯罪活動。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股權分置改革試點與每一個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廣大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應當珍視自己的權利,積極參與改革試點工作。”中國證監會負責人說。關于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權后的實際流通限制的問題,中國證監會負責人認為“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權后,不會出現控股股東大量拋售的情況。”規則為此作出了三項明確規定:一是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應當承諾,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至少在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二是持有試點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應當承諾,在前項承諾期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超過5%,在24個月內不超過10%;三是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公告。同時,控股股東基于掌握公司控制權的考慮,也會慎重處理出售股份事宜。

  關于試點啟動后的“新老劃斷”的問題,中國證監會負責人稱,“新老劃斷”是指對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不再區分上市和暫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對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必須選擇適當時機實行“新老劃斷”。從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大局考慮,實行“新老劃斷”需要具備一定的市場條件和相對穩定的定價環境,要通過改革試點積極創造條件加以解決。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5月09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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