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五大問題有分歧 未來預留修法空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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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7日 11:02 證券日報 | ||||||||
□ 在“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基礎上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 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本報記者 秦煒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證券法修改起草組組長周正慶昨天就首次提交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在京接受了《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本報等媒體的聯合專訪。 周正慶表示,此次《證券法》修訂,中心思想就一條,即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今年“兩會”結束后的記者招待會上強調,要加強證券市場基礎建設。修改《證券法》便是最重要的基礎建設。要通過修改、補充、完善這部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使之與時俱進、更加符合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客觀需要;更好地實現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既有利于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又有利于保障資本市場安全穩定。所以,從總體上看,《證券法》的修訂對資本市場而言是一個長期利好。 他介紹說,修訂草案共229條,其中新增加29條,修訂95條,刪除14條。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完善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加強對證券公司監管、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規范市場秩序;完善證券監督管理制度,增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強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五方面對于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很重要、又被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行修訂。 三方面推升上市公司質量 周正慶說,修訂草案主要從三個方面來推進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 一是在法律上確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為了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修訂草案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履行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和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等相關職責。 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信義務的規定和法律責任。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不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修訂草案分別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誠信義務,應當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法律責任。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負有誠信義務,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實際控制人是修訂草案新引入的一個概念,它是指股份未登記在其名下,但通過股權控制關系、協議或者通過其他安排,能夠決定發行人的人事、財務和經營管理政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高管人員包括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是引入預披露制度,拓寬社會監督渠道。為了加強社會公眾監督,防范發行人采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有必要建立發行申請文件的預披露制度,要求首次公開發行的申請人預先披露申請發行上市的有關信息,這樣可以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為此,修訂草案增加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的,還應當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四方面加強證券公司監管 周正慶說,修訂草案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健全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客戶資產安全,嚴格防范風險。明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增加對證券公司主要股東的資格要求,禁止證券公司向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補充和完善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措施。 他說,近年來,證券公司風險不斷暴露,主要是內控制度不嚴,大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修訂草案做出規定,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客戶資產的安全;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范公司與客戶、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嚴禁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證券賬戶名下的債券、基金、股票等證券資產;要求證券公司必須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 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修訂草案規定: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為了有利于證券公司更好地防范風險,有必要對證券公司股東資格特別是主要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資格有明確規定,修訂草案要求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經營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 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周正慶指出,本次《證券法》修訂的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在加強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監管方面均體現了這一要求。為了維護證券投資者信心,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修訂草案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修訂草案明確了對投資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規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證券發行人及履行保薦職責的證券公司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的收購人或者控股股東利用收購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留空間 周正慶說,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都提出了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修訂草案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人申請上市交易的,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申請上市交易的,可以在證券交易所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五大問題修訂預留法律空間 周正慶說,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五個問題,對于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很重要,又被社會普遍關注。對五個問題相關條款的修訂存在一些分歧,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本著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精神做了如下的修訂: 關于現行《證券法》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的修訂。對這個條款的修訂有兩種不同看法:一是認為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和管理的格局基本沒有變化,因此這條不需要修訂;二是認為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過去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目前已經出現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而且最近國務院已經批準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批準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這些做法都已突破分業經營的限制。根據實踐需要,法律上需要開一個口子,一方面對既成事實提供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間。綜合考慮上述兩種不同意見,修訂草案在原條款不動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現行《證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對這條修訂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是認為交易方式是一種市場行為,只需要證券監管部門進行核準,不必寫入《證券法》,因此建議刪除此條;二是認為現行《證券法》規定我國只允許現貨交易,排除其它任何交易方式,不利于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考慮到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證券交易除現貨交易外還應允許其它方式進行交易。綜合以上意見,將這條修訂為“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現行《證券法》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和第一百四十一條“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對這兩條的修訂也有不同意見:一是認為融資融券存在一定的風險,建議這兩條仍然保留不作修訂;二是認為這兩條有必要進行修訂:其一,“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回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其二,融資融券是以后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制定有關融資融券規定,在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綜合上述意見,對這兩條進行修訂,將現行《證券法》第三十六條修訂為:“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同時,刪除現行《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關于現行《證券法》第七十六條“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的修訂。在征求意見中,各方面一致認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因此,將這條修訂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對于現行《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修訂,考慮到銀行資金入市屬于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于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和考慮《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的意見,修訂草案將此條修訂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此外,周正慶介紹說,在完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方面,修訂草案明確界定公開發行行為,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增加發行失敗的規定,強化發行人的風險意識;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適應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增加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要求,防范結算風險。在完善證券監督管理制度方面,修訂草案增加了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和權限。在強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方面,修訂草案增加了五個方面的相應規定:明確規定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賠償責任;追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增加證券公司的責任規定;加大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規定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對嚴重違法人員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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