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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慶詳解證券法修訂敏感爭議 允許混業經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7日 08:14 每日經濟新聞

  岳敬飛 NBD上海報道

  “此次《證券法》修訂,中心思想就一條,即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

  ———證券法修改起草組組長周正慶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證券法修改起草組組長周正慶,就首次提交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在北京接受了媒體的聯合專訪。

  周正慶表示,修訂后具體相關規定在證券法中將很少體現,改由國務院或其他相關部門通過專門的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為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預留法律空間”。

  允許混業經營

  現行《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目前,對這個條款的修訂有兩種不同看法:一是認為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和管理的格局基本沒有變化,因此這條不需要修訂;二是認為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過去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目前已經出現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而且最近國務院已經批準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批準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這些做法都已突破分業經營的限制。

  周正慶:根據實踐需要,法律上需要開一個口子,一方面對既成事實提供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間。綜合考慮上述兩種不同意見,修訂草案在原條款不動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空成為可能

  現行《證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對這條修訂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是認為交易方式是一種市場行為,只需要證券監管部門進行核準,不必寫入《證券法》,因此建議刪除此條;二是認為現行《證券法》規定我國只允許現貨交易,排除其它任何交易方式,不利于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周正慶: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考慮到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證券交易除現貨交易外還應允許其它方式進行交易。綜合以上意見,將這條修訂為“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允許融資融券

  現行《證券法》第三十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對這兩條的修訂也有不同意見:一是認為融資融券存在一定的風險,建議這兩條仍然保留不作修訂;二是認為這兩條有必要進行修訂:其一,“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回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其二,融資融券是以后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制定有關融資融券規定,在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周正慶:綜合上述意見,對這兩條進行修訂,將現行《證券法》第三十六條修訂為:“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同時,刪除現行《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國企炒股解禁

  現行《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周正慶:在征求意見中,各方面一致認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因此,將這條修訂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銀行資金入市

  現行《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周正慶:考慮到銀行資金入市屬于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于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限制。

  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和考慮《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的意見,修訂草案將此條修訂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證券法修訂草案強化監管力度

  周正慶介紹說,此次修訂草案共229條,其中新增加29條,修訂95條,刪除14條。

  周正慶表示,除五大問題外,主要還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完善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加強對證券公司監管,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規范市場秩序;完善證券監督管理制度,增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強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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