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傳媒5:0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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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6日 23:18 中國證券業協會 |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 關于廣東九州陽光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廣東九州陽光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接受廣東九州陽光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指派周嘉佳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在廣州市環市中路362號好世界廣場1902室見證了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召開的200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以通訊方式表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九州陽光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律師謹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的事實并基于本律師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和對法律、法規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本律師僅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等事項發表法律意見,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提案的內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實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等問題發表意見。 本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了核查和驗證并對本次股東大會依法見證后,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負責召集。 2、董事會于2005年9月22日在《中國證券報》刊載了《廣東九州陽光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暨召開200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公告》")。 3、本次股東大會于2005年10月25日如期召開,由董事長梁漢輝先生主持。 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及通知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內容及召開方式與《股東大會公告》一致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 參與表決的股東 以通訊表決方式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5名,于股權登記日合計持有股份74,693,52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7.47%。 2、本次股東大會以通訊方式表決 根據《股東大會公告》通知的時間、表決方式,參與表決的股東已將表決票、股東身份證明以及持股證明以傳真方式送達至指定地點。 3、表決結果的統計 公司的三名董事、兩名監事、董事會秘書以及本所兩名律師共同統計了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 三、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關于更換公司代辦股份轉讓副主辦券商的議案》,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參與本次股東大會通訊表決的股東(持有股份數共計74,693,520股)一致審議通過該議案。 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頁為簽字頁,無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 見證律師:周佳嘉 見證日期: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