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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傳媒5:控股子公司訴訟進展情況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1日 19:05 中國證券業協會

粵傳媒5:控股子公司廣州大洋文化連鎖店有限公司

  訴訟進展情況公告

  廣東九州陽光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廣州大洋文化連鎖店有限公司(下稱"連鎖店")與百利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百利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公司2005年10月8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市中院")(2005)穗中法民四終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書。廣州市中院已于2005年9月30日對本案作出二審判決,經審理,廣州市中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該判決書作出:連鎖店與廣州粵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應當將粵圖廣場1-4層的場地經營管理權交還百利鑫,連鎖店還將從2003年4月6日起至交還場地止的房屋租金及違約金支付給百利鑫。

  一、本案訴訟經過及一審判決

  2004年4月15日,百利鑫向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起訴連鎖店,稱于2003年4月1日與連鎖店簽訂《合作經營協議》。協議約定由百利鑫提供粵圖廣場1至4層共計9612.15平方米的場所使用權,連鎖店用文化市場的經營管理經驗,雙方優勢互并共同發展廣州的文化市場。連鎖店保證在每月5日前交19.4萬元的稅后利潤給百利鑫。但《合作經營協議》簽訂后,并沒有按照協議每月支付19.4萬元的稅后利潤。因此,百利鑫起訴連鎖店應支付從2003年4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的固定利潤2,328,000元,并準許收回粵圖廣場的場地經營管理權。2004年11月12日,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04)東法民三初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解除百利鑫與連鎖店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連鎖店以及本案的第三人廣州粵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需將粵圖廣場一至四層的場地經營管理權交還百利鑫,連鎖店需要支付2,328,000元的房屋租金給百利鑫,并需要支付逾期繳納租金的違約金和承擔訴訟費。

  二、本案二審判決

  連鎖店接到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2004)東法民三初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書后不服,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05年1月4日受理本案后,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法院認為:上訴人(連鎖店)與被上訴人(百利鑫)于2003年4月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名為合作經營,實為被上訴人將其合法擁有產權的廣州市合群一馬路99-107號101房、(單)號102房、(單)號201房、(單號)三樓、(單號)四樓即粵圖廣場首層至四層房屋出租給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作為廣州市合群一馬路99-107號粵圖廣場1至4層的產權人,將該房屋出租給上訴人使用,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原審判決認定該協議應合法有效以及上訴人應依協議每月給付被上訴人19.4萬元,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上訴稱其一直沒有接收過訟爭場地,故被上訴人無權主張租金,原審法院也不能要求上訴人交還場地的問題。上訴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事實可以確認上訴人已實際接收了訟爭場地:1、上訴人與粵圖實業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成立第三人廣州粵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粵圖廣場,對外出租場地,上訴人是第三人的控股股東。2003年3月31日被上訴人與粵圖實業公司解除粵圖廣場首層至四層房屋的租賃合同后,第三人繼續經營粵圖廣場,對外出租場地。2003年10月22日,上訴人接收第三人的人、財、物,第三人變成被告的附屬機構。2、2003年6月之后上訴人沒有向第三人交納租金,并將上訴人欠承租人的書款用于充抵第三人的租金。3、從2003年11月起,上訴人曾四次以自己的名義在廣州日報上刊登粵圖廣場首層至四層房屋招租廣告。因此,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22582元,由上訴人廣州大洋文化連鎖店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公司對本判決的意見

  公司認為,本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本案原告百利鑫以已被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刑事查封的涉案房產與連鎖店簽訂所謂的合作經營協議,實為擅自處理被依法扣押、凍結的涉嫌犯罪和違法所得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合作經營協議》當然無效。為此,公司將依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積極申訴,爭取早日再審。

  特此公告。

  廣東九州陽光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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