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利潤分配方案:每 10 股分配現金紅利 0.18元(含稅);
●扣稅前與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扣稅前每股分配現金紅利0.018元,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扣稅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 幣0.0171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扣稅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162元。
●股權登記日:2015 年6月 25 日(星期四)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5年 6 月 26日(星期五)
一、通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山西蘭花科技創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公司2015年5月29日召開的2014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已于2015年5月30日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網站刊登。詳見公司公告臨2015-013。
二、利潤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4年度
2、分派對象:截止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現總股本114,240萬股為基數,每10股分配現金紅利0.18元(含稅),共計分配現金股利20,563,200元(含稅)。
三、利潤分配具體實施日期
1、股權登記日:2015年6月25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3、現金紅利發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利潤分配實施方案
1、公司控股股東山西蘭花煤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
2、其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3、扣稅說明:
(1)對于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先按5%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人民幣現金0.0171元;
如股東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實際稅負為5%。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2009年1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微博]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162元;如該類股東認為其取得的現金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取得現金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3)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 A 股股票(滬港通),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微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執行,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即按照每股 0.0162 元進行派發。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018元。
五、咨詢聯系方式
1、咨詢機構:公司證券與投資部
2、聯系方式:
電話:0356-2189656
傳真:0356-2189600
地址:山西省晉城市鳳臺東街2288號
郵編:048000
六、備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及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蘭花科技創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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