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568證券簡稱:瀘州老窖公告編號:2015—18
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本次會議未出現否決議案。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集人:董事會
2、會議召開日期和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5年4月16日(周四)上午10:00
(2)股東網絡投票時間:
①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4月15日15:00 至2015年 4月16日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3)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主持人:謝明董事長
5、會議的召集、召開及出席人數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出席現場會議和參加網絡投票(包括通過互聯網投票和通過交易系統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21人,代表股份 75622646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3.93%。其中,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4人,持有表決權股份698904492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9.84%;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17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5732197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09%。
出席本次會議的還有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
三、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會議以普通決議方式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1、以756179965股同意,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的99.99%,46500股反對,0股放棄,審議通過了《關于增補王洪波先生為第七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
2、以756158575股同意,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的99.99%,58890股反對,9000股放棄,審議通過了《關于增補黃毅先生為第七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楊波先生、印娟女士現場見證并就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律師股東大會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4月17日
證券代碼:000568證券簡稱:瀘州老窖公告編號:2015-19
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屆監事會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監事會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公司營銷指揮中心大樓六號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應到監事五人,實際到會監事五人。會議召開時間、地點、方式及出席人數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各項決議合法、有效。
會議由監事會臨時召集人連勁先生主持。
本次會議以五票贊成選舉黃毅先生為監事會主席。
特此公告。
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15年4月17日
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
關于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2015】康達(成都)法律意字第76號
致: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與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州老窖”或“公司”)簽訂的《聘請法律顧問合同》,本所指派楊波、印娟律師出席了瀘州老窖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道德規范、業務標準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重要事項的合法性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2015年3月31日,公司董事會分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上公告了《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會議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審議事項、出席對象、出席會議登記辦法等事項,并明確了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15年4月16日10: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4月15日15:00至2015年4月16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015年4月16日10:00,在公司董事長謝明的主持下,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在瀘州市南光路瀘州老窖營銷指揮中心大樓二樓會議室如期召開。
本所律師經核查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主體資格
根據《會議通知》,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為截止2015年4月10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審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其股東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并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單核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共4名,共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698904492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9.84%。同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經核查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2、通過網絡投票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股東的資格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東網絡投票數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表決的股東共計17名,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57321973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0878%。
三、本次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東大會無修改原有會議議程及提出臨時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投票、網絡投票的表決票數,均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現場會議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逐項表決,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計票;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的表決權數和統計數。經合并統計上述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關于增補王洪波先生為第七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
2、關于增補黃毅先生為第七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本所律師經核查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
單位負責人: 江華經辦律師: 楊波印娟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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