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現金紅利(扣稅前):0.08元;
●每股現金紅利(扣稅后):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為人民幣0.076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為人民幣0.072元;
●股權登記日:2014年5月15日;
●除息日:2014年5月16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4年5月22日。
一、通過分配、轉增股本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時間
河南瑞貝卡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公司2014年3月28日召開的2013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在2014年3月29日《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網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潤分配方案
1、利潤分配方案:本次分紅派息以2013年12月31日的總股本943,321,2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按照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80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75,465,696元。
2、發放年度:2013年度 。
3、發放范圍:截止2014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4、扣稅說明:
(1)對于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先按5% 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人民幣0.076元;如股東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 在1 個月以內(含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 持股期限在1 個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 年的,實際稅負為5%。 自然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微博]于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稅后每股人民幣0.072元派發現金紅利。如其認為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股東,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08元。
三、實施日期
1、股權登記日:2014年5月15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16日;
3、現金紅利發放日:2014年5月22日。
四、分派對象
截止2014年5月15日(A股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五、本次分紅實施辦法
1、公司股東河南瑞貝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2、除上述股東之外的股東現金紅利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六、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電話:0374-5136699
聯系傳真:0374-5136567
聯系地址:河南省許昌瑞貝卡大道666號瑞貝卡公司科技大樓三樓證券部
七、備查文件目錄
公司2013年度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及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瑞貝卡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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