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8月25日消息,上交所就光大證券烏龍事件發布會正在進行,針對媒體質疑交易所為何沒有對券商自營席位交易數量、金額進行前端控制?上交所表示,根據現行證券法的規定,證券買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資者資金信息的證券公司和存管銀行負責。
以下為答問實錄:
央視霍磊、證券時報黃婷、新華社《金融世界》雜志羅三秀問:交易所為何沒有對券商自營席位交易數量、金額進行前端控制?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從境外經驗看,由于市場機制的約束、市場參與人(證券公司)的自律擔責及事后追責機制強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幾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對證券交易進行前端控制,只嚴格要求市場參與人在交收日(通常為T+3日)承擔交收責任,違者事后追責。美洲、歐洲、日本、新加坡、韓國、我國香港市場都是如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情況有所不同,為防范市場風險,除了由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各自責任義務,以及對自營的自我風控之外,還依據現行證券法,建立了各司其職的前端監控機制。
由于實行一級證券賬戶體系,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掌握投資者的證券數據,故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在賣出證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機制,根據現行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的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分散存放在各個銀行,并可在交易時段發生存取變化,證券買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資者資金信息的證券公司和存管銀行負責。
此外,登記結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結算備付金制度,要求證券公司繳存結算備付金,并在交易結束后的次日繳足結算資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證券公司的自營交易是“超額買入”或“信用交易”。
近年來,證券公司風控合規體系建設穩步推進,整個行業的運作整體上走向規范穩健,但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包括類似于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中的系統缺陷等,證券公司仍有可能會發生超出其資金實力和相關監管要求的證券交易行為,對此類風險應當高度重視。
雖然本所市場監察系統具有相關交易預警指標,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但畢竟是在成交達成后,只能進入事后處置環節,無法進行有效預防。為此,本所將在監管機構統籌組織下,積極研究完善相關風險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切實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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